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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参考】2018年第26期

发布日期:2018-07-06访问次数:字号:[ ]



【业界动态】

我国人工智能企业突破4000

“人工智能企业于2015年到2016年呈现爆发性增长,截至20185月,全国人工智能企业共计4040家,中关村成为我国人工智能创新的高地。”630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软件处副处长尤靖,代表该委员会首次发布《北京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白皮书》。

近年来,北京在人工智能相关领域涌现了众多产品和企业,例如今日头条研发了2018年第一季度全球下载量第一的抖音APP。“北京已形成覆盖全产业的人工智能优势产业集群,这与其在相关政策、创新创业氛围、资本环境、软件研发和专利保护方面具备较大优势有关。”尤靖在主题为“聚焦人工智能,畅享美好未来”的第二十二届中国国际软件博览会第四场全球软件产业发展高峰论坛上发布白皮书时表示。

记者了解到,全国4000多家人工智能企业中,北京人工智能企业达到1070家,占比26%;全国获得风险投资的人工智能公司合计1237家,其中有431家在北京,占比35%;北京有56.9%的人工智能企业融资阶段处于A轮之前,表明超半数以上仍处于初创期,具有创新发展潜力。

白皮书指出,北京排名前五的人工智能优势领域分别为智慧医疗、智慧家居、智慧城市、智慧零售和无人驾驶。天坛医院、北京协和医院等在探索智慧医疗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小米音响、京东丁东音响成为市场广受欢迎的智能家居产品;智慧零售涌现了京东、美团、便利蜂等各具特色的零售企业。(来源:科技日报)

【政策动向】

瞄准人工智能,安徽布局千亿产业生态圈

日前,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安徽省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规划(2018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提出“一核两地多点”的产业布局,即以中国声谷为人工智能产业核心区,依托芜湖和马鞍山两地工业基础,多点发力,打造辐射全省的人工智能产业集群,到2020年人工智能产业规模超150亿元,带动相关产业规模达到1000亿元。

发挥优势,拓展产业深度广度

发展人工智能产业,安徽有独特的优势。数据显示,安徽省2017年人工智能核心产业产值接近70亿元,同比增长46.3%,在全国占比约为9.8%。同时,安徽还拥有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等高校,类脑智能技术及应用国家工程实验室等研发机构,集聚了以科大讯飞为代表的数百家上下游相关企业,初步构建了从基础设施、技术、产品到应用的人工智能产业生态圈。

然而,从产业发展现状来看,安徽除了语音产业“独步”全国外,在人工智能其他细分领域与北上广等一线城市相比,仍然存在差距。根据《规划》,安徽省将加强人工智能基础理论和核心技术研发,每年编制人工智能基础理论和核心技术导向计划,指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组织实施人工智能技术重大科技专项。同时拓展人工智能在农业、制造业、教育、医疗健康业、城市管理等领域应用的广度和深度。

“下一步,中国声谷将充分发挥安徽科教资源优势,对人工智能全产业链进行布局,重点开展人工智能芯片研发、算法开发、智能语音技术及产品开发应用、智能传感器和传感网研发等的行业应用。”安徽省信息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祁东风说,作为安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核心区,中国声谷已形成覆盖基础研究、技术研发、平台支撑、产业发展与应用等人工智能全产业链。

多点布局,打造千亿产业生态圈

“我们具有人工智能全产业链的竞争优势。”安徽省发改委主任张天培介绍,目前安徽已初步形成了以合肥、芜湖、马鞍山等市为代表的人工智能产业集群。

安徽省在人工智能产业方面,将重点打造特色集群,着力构建“一核、两地、多点”的布局。其中,“一核”是以中国(合肥)智能语音及人工智能产业基地(中国声谷)为安徽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核心区,打造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新兴产业基地。立足“两地”,是依托芜湖和马鞍山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打造智能工业机器人和特种机器人产业集聚区,实施机器人智能化升级改造,并延伸至其他智能装备产业。面向“多点”,即发挥宿州、淮南、蚌埠等地优势,打造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基础器件、智能农业、智能家电、智能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等产业。

搭建平台,鼓励更多企业入链

“除了要开展前沿基础理论研究,突破核心关键技术,我们还将加快建设一批人工智能创新平台。”安徽省科技厅副巡视员王学雷告诉记者,在布局基础前沿技术研发平台方面,安徽以建设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为引领,注重基础理论研究,力图在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量子智能计算、高级机器学习系列算法等基础理论方面,实现原创性突破。

“在发展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方面,将在语音识别等优势领域,加快打造人工智能全国领军企业和品牌,在智能机器人、智能汽车、智能医疗装备、可穿戴设备、虚拟现实等新兴领域加快培育一批龙头骨干企业。”王学雷表示,安徽将重点支持哈特机器人产业技术研究院、北方电子研究院安徽公司、江淮集团、奇瑞汽车、格力电器、美亚光电、荣事达等一批企业,加快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应用。(来源:科技日报)

【工业互联网】

贺东东:打造工业互联网行业生态 助力工业企业创新商业模式 

近日,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AII)副理事长、树根互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根互联)CEO贺东东在参加2018第二十二届中国国际软件博览会时表示,树根互联将着力打造工业互联网的行业生态,助力工业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提升行业价值。

“中国在全球工业互联网领域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并且在某些方面逐步从跟随走向引领。”贺东东结合自身多年的行业经验和国际视角,对我国工业互联网的行业发展给出具体见解:

第一,在工业互联网概念上,我国比国际上晚了两年或三年,但从一代技术和解决发展的角度来讲,基本上是同时起步。

第二,我国工业互联网在实践中推广的力度之大、速度之快,包括规模和解决方案的层出不穷等方面,已在全球形成一个相对领先的地位。

第三,我国工业互联网发展正处在一个变道超车的过程当中。工业互联网是个新鲜事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工业以外的新技术起步都差不多,但是原来制造业中的差距是存在的。为什么说是变道超车?其一,中国工业互联网的用户数增长比较快;其二,跨国企业已用我们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根云”开展业务;其三,最为重要的是,我国的企业家积极拥抱工业互联网。

“树根互联致力于为创新企业带来价值,尤其是通过工业互联网平台‘根云’服务更多的创新企业。”贺东东表示,核心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提升产品和客户的洞察能力。产品洞察力和客户洞察力对于制造业企业来讲是比较关键的,通过工业互联网平台连接机器甚至连接使用者,实时动态数据反映客户的动态经营情况,对制造业会带来很大的提升。二是提高工业运行的整体效率。原来的工业管理是基于静态数据,现在可以有更动态、更精准的数据支持。比如说能耗降低、运营效率提高、产品合格率提升,这些都会有一个效率的大幅度提升甚至提升整个工业的运营效率。(来源:新华网)

【思考观察】

大数据行业亟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大数据行业不断发展,与之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业内专家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创新非常重要的手段,应从法律层面全新考量——日前,20余名知识产权专家和企业代表参加了“2018中日知识产权(深圳)高峰论坛”,瞄准行业前沿,探讨科技创新和加强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等议题。

“随着大数据技术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日益普及,司法创新也将成为大数据技术产业落地的重要试验田。”深圳市南山区委副书记黄湘岳表示,南山区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也是创新发展的示范区,一贯重视包括大数据在内的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其中,南山区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占全国的四分之一。

黄湘岳称,目前南山区正奋力推进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建设,势必将进一步释放知识产权对于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致力于打造“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先锋区”,全面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司法体制创新完善,进一步促进南山区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前沿重地和核心区域的全面发展。

日本一般财团法人知识产权研究教育财团知识产权研究所(IIP)常务理事三平圭祐表示,创新不光是技术本身的事,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创新非常重要的手段,相信今后日中双方会就此展开更多的研究和讨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主席、国新南方知识产权研究院首席专家吴汉东表示,在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叠加的时代,个人信息的充分保护面临挑战,用户数据在大数据时代属于宝贵的社会资源,也是产业主体开展信息生产、开放的重要保障,具有很高的财产价值,需要结合知识产权的保护开展重点探讨。

吴汉东认为,目前欧洲国家正在探讨采取独立权利的数据库作者保护,世界各国也均十分重视数据财产权利的保护。“对数据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必须与规制数据垄断行为并行,美国脸书(Facebook)并购案,滴滴、携程在数据平台歧视性价格行为,均有数据垄断之嫌。”吴汉东说。

论坛上,与会专家还深入探讨了当今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机遇和挑战。日本知识产权著名专家、北海道大学教授田村善之着重分享了日本对于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动向,包括反不正当竞争小组委员会的设立、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的修订等。他表示,第四次产业革命集中体现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技术进步方面,在此情势下加强大数据保护立法,探索多种保护途径的可能性,将成为未来法制创新的方向所在。

腾讯研究院秘书长张钦坤分享了对当前中国互联网竞争态势的思考。他认为,目前移动互联网用户增长红利期已经结束,当前用户正从“小白”向“资深”跨越,以“90后”“00后”为主导的用户付费意愿显著提升。中国互联网竞争态势体现出用户越来越被珍惜、数据(包括内容)越来越珍贵、技术竞争的话语权越来越大等三大变化,从而也将在法律层面给内容、数据、技术和隐私等要素方面带来了全新考量。

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管育鹰围绕商业模式创新的专利保护发表看法认为,商业模式创新成果应获得现行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但研究中发现实际保护力度仍存在不足,基于世界各国和我国目前的实践经验,一方面需要在宏观层面结合产业需求适当把握尺度,另一方面在微观层面应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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