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金乡县齐立商贸有限公司汽车配件、环保设备加工机汽车维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8年7月24日-2018年7月26日(3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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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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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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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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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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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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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齐立商贸有限公司汽车配件、环保设备加工机汽车维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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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环报告表【201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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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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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相关批复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