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金乡县盛昊电动车有限公司年产 50400 套电动车配件项目(一期)、金乡县金兴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5万立方米混凝土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噪声、固废部分)。现将作出的验收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8年7月23日-2018年7月25日(3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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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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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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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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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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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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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盛昊电动车有限公司年产 50400 套电动车配件项目(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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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环验〔201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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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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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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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金兴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5万立方米混凝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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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环验〔2018〕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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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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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相关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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