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档案利用
二、办理依据
(一)《档案法》(1987年9月通过,1996年7月修正)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二)《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1月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1999年6月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金乡县档案局(金乡县府前街1号政府院内)。
四、办理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五、申请材料
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金乡县档案局管理科审核后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金乡县档案局管理科。
(二)电话咨询:0537-8721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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