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鱼山街道移风易俗工作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服务中心、各行政村、街道各部门单位:
《鱼山街道移风易俗工作管理办法》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鱼 山 街 道 办 事 处
2017年5月11日
鱼山街道移风易俗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革殡葬陋习,推进我街道移风易俗工作,打造美丽乡村,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进一步深化移风易俗工作的实施方案》(济委发〔2017〕57号)、《全市开展丧葬礼俗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济民事〔2017〕125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街道移风易俗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街道党工委书记、街道办事处主任为街道移风易俗工作第一责任人。
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为村移风易俗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街道宣传办具体负责移风易俗宣传工作。
街道纪工委、街道组织办具体负责违反移风易俗规定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工作。
街道执法大队具体负责移风易俗巡查及其它各项工作、丧事办理过程中占道搭棚行为的处理、丧葬品市场管理工作。
街道民政办具体负责管理丧事办理过程中宗教事务工作。
公安部门具体负责丧事办理过程中赌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出大殡等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 各村要完善村规民约,将移风易俗规定纳入其中。
第六条 街道社会事务办要建立数据库,将违反移风易俗规定的人员(直系亲属)纳入负面清单,并与今后入伍、入党、行政审批等挂钩。
第二章 殡葬管理
第七条 村两委主职干部、村红白理事会成员、村小组长发现村里出现丧事的,要在第一时间到丧户家中宣传移风易俗有关政策,引导丧户节俭办丧、文明办丧;同时要对丧事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
村两委主职干部和村网格员要在死者死亡12个小时内报告街道民政办,报告内容包括死亡具体时间、家属中是否有党员或者干部等情况。
第八条 驻村干部在收到丧事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到丧户家中宣传移风易俗有关政策,引导丧户节俭办丧、文明办丧;同时要对丧事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九条 街道执法大队在收到丧事报告后,按照《全市开展丧葬礼俗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济民事〔2017〕125号)的要求,开展日常监管,直至葬入墓穴。在监管活动中,街道执法大队要建立并完善全过程跟踪管理台账。
第十条 移风易俗监管工作纳入值班内容。出现丧事活动时,街道值班领导要组织开展移风易俗巡查。
第十一条 村红白理事会发现丧户办丧违反规定的,要劝导丧户整改,并立即报告街道民政办。
第十二条 执法大队在巡查中发现丧户违反规定的,要立即责令丧户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立即报告街道值班领导和分管领导,由街道值班领导和分管领导组织力量进行处置(工作时间由分管领导处置、非工作时间由值班领导处置)。
第十三条 派出所要加强对出大殡、赌博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第十四条 街道民政办要加强骨灰流向跟踪管理,对于不能提供墓穴具体位置或者提供的墓穴属于违法墓穴的,一律不予办理《火化证明》。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各村红白理事会成员大操大办者开除村红白理事会成员资格;低保户违反白事操办原则,大操大办者,由街道民政办核实后,取消低保资格;普通群众违反白事操办原则,大操大办者,在其本人或子女入党、参军、考取公务员、事业编政审环节记入档案;预备党员违反白事操办原则,大操大办者,延长预备期一年或直接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并作为反面典型全街道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村两委主职干部监管不力的,每例扣除该村四位一体量化考核分20分;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约谈、诫勉谈话直至党纪处分;出现3例以上的,年末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以下档次,该村纳全街道移风易俗重点管理;
第十七条 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包村干部监管不力的,年底干部考核结果列为基本称职以下;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约谈、诫勉谈话直至党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街道机关干部违反移风易俗规定的,近三年不得评优评先、不得提拔及调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者相当的行政处分;属于临时聘用人员的,一律解聘。
第十九条 街道区域范围内基层站所工作人员违反移风易俗规定的,由街道党工委通报该基层站所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村两委主职干部违反移风易俗规定的,对村两委主职干部扣发本年度50%考绩报酬,年末考绩定为基本称职以下;情节严重的,按照《济宁市村干部职务退出办法》和本人签订的辞职承诺书,予以职务退出。
第二十一条 党员违反移风易俗规定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视情节予以组织处理、党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两代表一委员”违反移风易俗规定的,由街道党工委、街道人大及政协办及时通报其上级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街道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违反移风易俗规定的,由街道党工委、街道人大及政协办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鼓励群众对违反移风易俗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以图片视频为主要证据。举报电话:0537—6528560。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