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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抽检核查处置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8-03-27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县食安办 字号:[ ]


严查重罚教罚并行

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一起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最大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韭菜核查处置案例简介

  摘要

  腐霉利(procymidone)属于低毒性杀菌剂, 兼具保护和治疗作用,可用于防治黄瓜、茄子、番茄、洋葱等的灰霉病,莴苣、辣椒的茎腐病,油菜菌核病等。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规定韭菜中腐霉利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导致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近期,各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显示,所抽检的样品中有韭菜的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韭菜尤其是反季节韭菜的虫害现象比较严重,种植户大面积种植的韭菜,为了卖相好,产量高,一些种植户会选择用杀菌剂等农药进行杀虫,造成农药残留超标。韭菜农药残留高,韭菜不能吃了的传言,在广大消费者中造成极大的影响。日前,金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市局移交的一起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韭菜案件过程中,积极调查取证,追踪溯源,严查重罚,教罚并行,并积极帮助经营业户整改提高,最大限度地消除了食品安全隐患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72月16日,济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在执行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时,在金乡县金乡街道宝鹏副食部抽取了包括韭菜的食用农产品样品9组。经山东华盛天同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其中“韭菜”检测项目“腐霉利”检出值为“3.39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0.2 mg/kg”的规定,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20173月20日,市局收到上述产品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并第一时间移交供样单位所在地的金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处理。县局收到报告后于2017322日,将不合格报告送达到当事人,并同时启动核查处置及立案调查工作。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县局于2017322日进行了立案,该案于2017522日结案。

二、核查处置过程

  (一)严格把控产品,进行原因排查。2017年322日县局在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同时对其进行了现场检查。由于韭菜为快速消费品,现场没有发现同批次产品。县局现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原因排查。经核查:当事人于2017216日抽检当天从金乡县凯盛农产品市场海州蔬菜购进该批次韭菜10.5公斤,至县局执法人员2017322日送达《检测报告》时均已售完,购进价格为每公斤4.0元,销售价格为每公斤6.4元,货值金额为67.2元。当事人现场能提供出“韭菜”产品的进货单据,进货单据日期为2017216日,供货方为金乡县凯盛农产品市场海州蔬菜,进货数量为10.5公斤。

  (二)分析查找原因,全面整改提高。

  1.当事人进行了原因分析,认为造成本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向县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采取了一下整改措施:一是开展所售商品供应资质、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的全面排查;二是终止了供应商(金乡县凯盛农产品市场海州蔬菜)的合作关系,更换了供应商;三是邀请县局食品流通科专业人员对其员工进行食品快检培训;四是建立常态的食品安全内部督查制度,由运营管理人员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门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2.县局收到当事人自查整改报告后,安排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复查。一是对其所售的蔬菜产品进行了食品快检,共快检样品9组,快检样品全部合格。二是对当事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运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未发现潜在的食品安全管理隐患。

  (三)合理裁量,依法处罚。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法条竞合原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鉴于在县局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下,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参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之规定,给予从轻处罚。县局201742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柒元贰角(¥67.20元);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表示不进行陈述申辩,亦为提出听证要求。201758日县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22日当事人主动缴纳了罚没款。

三、核查处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

  (一)溯源难。本案中当事人所售的韭菜产品虽查明了供货商,但韭菜的来源很难查实源于某农户。本案中所抽的韭菜是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大多数未进行进行产品标识,向上追溯源头更是困难。

  (二)索证索票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但是目前,食用农产品生产集约化、规模化程度低,多数经营者尚无法索取到食用农产品的合格证明。

  (三)召回难。食用农产品属于快速消费品,消费者购买后一般当天就会消费完毕,待产品抽检结果出来后,很难再对该批次全部产品进行召回。

  (四)处罚难。该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只有67.20元,获利仅有25.20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5万至10万的罚款。当事人是一家社区连锁超市加盟店,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济状况一般,虽然本案当事人对被处以5万元的罚款感觉处罚过重,难以接受,但在执法人员讲解劝说下,接受了行政处罚,并主动履行了处罚义务。但是类似案件的履行的难度会很大,甚至无法履行,当事人会因巨额罚款而逃之夭夭。

四、核查处置过程中采取的有力措施

  主动多次约谈当事人,坚持依法处罚与批评教育相结合,进一步明确食品营业者的食品安全第一主体责任。县局根据案件调查进展情况,主动约谈了该单位负责人及质量管理负责人,要求当事人主动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的各项管理制度。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要求当事人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约谈后,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内部整改,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并主动履行了处罚决定。

五、案件评析及给我们的启示

  (一)该案充分体现了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坚持产管并重,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该案虽然涉案产品货值较小,违法所得较少,也未造成多大的社会危害,县局结合违法事实和情节,合理裁量,依法对当事人给予5万元的行政处罚,充分体现了食品安全“四个最严”中“最严厉的处罚”的要求,严厉打击了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有效地守护住了从农田到餐桌的这道防线。

  (二)监督抽检案件处置办理的时效问题。该案中涉案产品从抽样到检验报告出来时间跨度较长,容易错过了向上追溯的最佳时机。如何加快抽样检验的速度,建立跨部门协查机制,提升打击食品违法犯罪的快速反应能力,值得我们深思。由于抽样检验需要一定时间,同时行政相对人还有复检的权利,如果执法部门坐等复检机构出具复检报告后再进行产品控制、案件调查往往会贻误战机。因此,对于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案源,建议采取“两条腿走路”。一方面,执法部门可以凭借初检报告第一时间进行立案,及时采取产品控制措施,封存涉案产品,责令生产企业进行产品召回,涉嫌犯罪的第一时间移送公安部门,也可以商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联合办案,提高办案效率;另一方面,同时启动复检程序,如果涉案产品复检合格,再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撤案。

  (三)食用农产品溯源体系建设问题。食用农产品追溯难,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是共性问题。如何加强源头管理,如何加快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体系,值得探究。好在我们山东省在这方面做了积极探索,自2017年111日起,我省全面启动实施韭菜产品“双证制”管理,严禁无《合格证》和《市场销售凭证》的韭菜产品进入食用农产品市场、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环节。农村规模较小的韭菜种植者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必须检验合格,按照统一流程,才获准入市,没有两证就不可以到专业市场进行销售。经营者不得采购没有双证的韭菜产品,对于不留存销售凭证、不查验合格证、说不清产品来源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将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严处罚,倒逼食品生产经营者索取查验双证、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韭菜的“双证制”是农业部门和食药监部门联合起来对韭菜产品的种植和销售进行规范,目的是通过韭菜追溯倒逼韭菜种植安全。我省将以韭菜产品为试点,通过实施“双证制”管理,探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的有效模式,以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为核心,进一步转变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式,创新了部门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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