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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知识问答

发布日期:2018-03-01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县信访局 字号:[ ]


1、问:什么是信访?

    答: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2、问:信访人应当到什么场所走访?

    答:《信访条例》第18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场所提出。特别提示:上访不到指定的接访室,而在机关大院门口、周围或其他公共场所围堵、滞留,性质则发生了改变,成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

3、问:信访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修订后的《信访条例》,信访人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1) 依法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 

  (2) 依法信访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 

  (3) 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 

  (4) 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 

  (5) 就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 

  (6) 要求对办理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 

  (7) 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材料不被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权利; 

  (8) 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得到奖励的权利; 

  (9) 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投诉请求得到支持的权利; 

  (10) 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

4、问:信访人如何提出信访事项?

   答:根据《信访条例》第17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5、问:信访人可以对哪些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 
    答: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6、问: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遵循哪些规定?
    答:1、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2、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3、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4、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人违反上述规定,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

7、问: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受理情况是否要答复信访人?

    答: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8、问:行政机关办理信访的时限是多少?
    答:行政机关应当自信访事项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问: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答:根据《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10、问:信访人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答:《信访条例》第35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11、问:什么问题只能到规定的机关信访?

    答:对应该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反映的信访问题,信访人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反映提出。也就是说,“涉法涉诉”反映问题,政府和信访工作部门不受理。

12、问:什么是非正常上访?

    答:所谓非正常上访,是指上访人不按法定程序、不到指定场所反映问题,而是到明令禁止上访的区域和敏感地区、重要场所聚集甚至滋事的行为。

13、问:上访犯法吗?

  答:常遇到许多上访的人说:“我是上访的,上访不犯法。”正常的信访是国家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但不能在上访中有下面的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溜、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煸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拢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以上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上访人有以上行为的,都要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14、县、镇、村三级怎样坚持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答: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落实县每月、镇(
街)每半月、村(居)每周一排查一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并就地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重大活动、重要节庆等敏感时期要开展集中排查。

15、问:来信办理“三见面”制度中的“三见面”指什么?

    答:“三见面”是指同承办单位领导见面、同承办人见面、同写信人见面。

16、问:信访工作应当坚持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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