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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县开展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14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县安监局 字号:[ ]


关于在全县开展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

提取和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和规范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经研究决定对全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一、检查内容

  (一)企业建立健全并执行安全费用管理制度的情况。安全费用管理制度应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二)企业制定2017、2018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情况。计划纳入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的情况;2016、2017年度安全费用使用情况,是否用于《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10项支出事项,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相关数据与企业财务报表、台帐核实是否一致;查看财务报表、台帐、购物清单、实物等。

  (三)是否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检查安排

  (一)组织企业自查。各镇街(园区)督促辖区各企业对照财企〔2012〕16号文件开展自查,自查是否按照标准提取费用,及所列支的安全资金是否用于《山东省政府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载明的10项支出,并认真填报本单位2017年度《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情况登记表》,相关数据要与企业财务报表、台账对照核实,并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后于3月15日前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二)开展执法检查。有关县直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所辖行业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及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未依法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各县直部门根据检查情况,填制《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执法检查汇总表》,于3月25日前,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三)随机抽查督查。县安委会办公室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情况和各县直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情况进行督查,并抽查部分重点企业,督查情况将予以全县通报。

  三、有关要求

  1、各镇街(园区)、各县直部门、各企业接通知后,要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自查与检查任务,按时上报数据资料。

  2、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直部门在检查工作中,发现企业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联系方式:8722126

  邮箱:awhbgs006@163.com

  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2、《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表》

  3、《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执法检查汇总表》

                    金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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