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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鲁人社发〔2017〕12号文件精神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7-09-05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字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直各部门、单位:

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全市深入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查处违规违纪人员、追缴多领取的资金,“吃空饷”问题得到了有效地遏制,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但“吃空饷”问题具有隐蔽性、反复性,为巩固集中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从源头上加强综合治理,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7〕6号文件在全省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1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政策规定,严格界定“吃空饷”情形

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主要是指:

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但从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因请假、因公外出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旷工等原因,按规定单位应当与其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

7、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二、坚持源头防控,切实加强人事管理

全市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加强人员“进、管、出”全流程监管,牢牢把住人事编制管理和工资管理等关键环节,注重从源头预防“吃空饷”问题的发生。

(一)严格人员日常管理

市、县(市、区)要健全完善机构编制、人员与经费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坚持“有编制、有计划、有预算”的基本原则,严把补充人员数量、质量关。要完善协作机制,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干部交流、人才引进及政策性安置等管理规定选拔、使用人员,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办理进人手续,严格执行公务员登记制度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名统计制度。充分利用济宁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及时采集、更新在岗人员信息和工资发放信息,逐步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在岗、工资发放和人员交流等情况定期内部公示制度。加强考勤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备案,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加强考核工作,将平时(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与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和工资调整紧密挂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人事关系的,或者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编制核减、工资核销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终止手续。

(二)严格工资发放管理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死亡、辞职等原因应与单位终止或解除人事关系的,应及时办理工资核销手续。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于到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并于次月起停发工资,执行相应的退休待遇;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的,须在1个月内按规定取消、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被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所在单位应于收到告知书当月按规定对其工资进行处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告有关单位和部门。

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岗位)增加工资的,所在单位应于职务(岗位)晋升后1个月内办理增加工资手续。降低职务(岗位)减少工资的(除本条第3款规定情形外),所在单位应于职务(岗位)降低后1个月内办理降低工资手续。

新取得更高学历层次需要增加工资的参照本款规定执行。

5、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假人员,所在单位应于符合办理病假工资条件1个月内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病假工资审批手续。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执行相应的待遇。

6、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所在单位应于办理录(聘)用或调入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工资审批手续;机关事业单位调出人员,调出单位应于调出当月办理工资核销手续。

以上情形中,凡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因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多发工资、津贴补贴的,均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

(三)严格离岗人员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一般不得以日常工作为由借调人员,因完成专项工作或者重点任务确需借调工作人员,须经借出、借入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明确借调期限,借调期满后继续借用的,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非组织借调行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进修培训、挂职锻炼,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按有关规定抓好日常管理。对按照中央、省、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有关文件要求离岗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通过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强化考核等办法,加强规范管理。

三、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层层压实工作责任

(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各级组织、机构编制、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查找机构编制、财经人事等政策制度及其执行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健全完善各项政策和管理制度,堵塞“吃空饷”问题的制度漏洞。要加快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对接,建立机构编制、岗位管理、人员聘用、工资管理、社保缴费、财政预算等工作的互联管理平台。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大对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进、管、出”环节的综合管理力度,健全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的人事管理体制。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人员管理及工资待遇执行等方面的政策指导;强化人事监管,健全各项管理程序,完善人员流动管理机制。机构编制部门要全面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严格人员编制使用核准备案制度,强化部门间联动管理综合约束机制,依法依规推进机构人员编制信息公开;加强机构运行和编制使用情况的动态监测,切实加大“12310”举报受理和案件查处工作力度。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进一步加强统发工资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预算核拨人员经费。根据相关规定对增人增资审批材料进行审核。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务必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本年度防治“吃空饷”情况。

(二)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全市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在政务公开网站公布举报电话、邮箱等方式,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创新举报方式,加强舆论监督。要随时受理各类举报,对举报线索须及时核查处理,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结果;对上级检查发现或转办交办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在1个月内(另有时限的,按规定时限)做出处理并报告结果,复杂问题经请示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三)建立定期检查机制

定期检查每年开展一次,重点对本行政区域(部门单位)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进行摸底排查,并对存在的“吃空饷”问题进行处理。具体步骤为:

1.公告。定期检查开展前,市、县市区通过电视、报纸、门户网站等主要媒体,各部门单位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对定期检查工作进行事前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检查的时限、范围、内容、方法及相关政策。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邮箱,受理举报并及时调查核实。

2.单位自查。各单位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本意见要求,全面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对发现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防治“吃空饷”问题规定认真做好“吃空饷”人员的清退、注销编制、核销(减)工资福利及追回多领取部分等处理工作,清退资金1个月内上缴同级财政。自查及处理情况应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形成自查报告,并如实填写《“吃空饷”问题定期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1),并出具书面承诺(附件2),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主管部门。

3.主管部门核查。各主管部门在做好机关本级自查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发挥管理职能,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自查工作,并对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所属单位自查工作开展是否彻底,查出的问题是否处理到位,对自查开展不彻底、查出问题处理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核查工作完成后,各主管部门要将本部门核查情况进行梳理,形成核查情况报告,汇总填写《“吃空饷”问题定期检查情况统计表》,并出具书面承诺,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一式四份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审查抽查。市、县市区组织、机构编制、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上报的核查情况进行审查,对自查、核查中发现的“吃空饷”问题未作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部门(单位),特别是在自查、核查中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的部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各县市区在审查阶段工作完成后,形成“吃空饷”问题定期检查情况报告,汇总填写《“吃空饷”问题定期检查情况统计表》,并出具书面承诺,经四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每年6月底前,一式四份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组织、机构编制、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将适时对“吃空饷”问题定期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定期检查工作开展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四)建立重点检查机制

重点检查由市、县(市、区)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根据掌握的机构编制情况、人员基本信息、工资统发信息等,对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反馈并督促其进行整改,对未作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具体分工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业务分工,重点检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职务职级、工资待遇及兑现情况,干部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兑现情况;机构编制部门重点检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在编及领导职数核定情况;财政部门重点检查年度财政预算、核拨人员经费、工资统发兑现情况。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还要检查离休、退休人员福利待遇发放及享受遗属补助人员补助发放情况。

四、加强组织领导,严肃工作纪律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组织、机构编制、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把建立并落实防治“吃空饷”长效机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精心安排部署,抓好落实。全市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把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落实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范畴,作为今后工作中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多措并举,确保预防“吃空饷”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肃责任追究。各级组织、机构编制、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形成常态化联合治理工作机制,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及时核实处理发现的问题。对不认真开展“吃空饷”问题防治工作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在“吃空饷”问题防治工作中故意隐瞒不报、敷衍了事或者协助当事人弄虚作假、顶风违纪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以及当事人,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查实的问题“零容忍”,坚决纠正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从严问责、从重处理,不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占编“吃空饷”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核减相应编制和预算,并收回空余编制。

全市各级各部门单位在组织实施中,要特别关注社会各方面的反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宣传防治“吃空饷”问题的重要意义和取得的成效,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定期进行内部通报或公开曝光,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中共济宁市委组织部

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济宁市财政局

2017年7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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