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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0”就业困难人员申报指南

发布日期:2017-09-05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字号:[ ]


对办理了失业登记已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就业困难人员,申报从事灵活就业(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不含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主要包括:从事城市便民利民服务、家政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劳务,以及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生产自救形式等),并自愿接续社会保险的,经认定后,将其档案委托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所属职业介绍中心代管,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定额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申请享受定额社会保险补贴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提出申请,填写《济宁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就业失业登记证》;

2)身份证;

3)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及养老保险个人手册;

4)工商部门出具的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证明。

经调查、公示无疑义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初审,报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汇总,输入微机,并填写《济宁市享受补贴申请表》,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复核。灵活就业人员定额社会保险实行“季度申报、半年发放”。

按照同级负责的原则,市属企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的,由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汇总,附相关证件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半年、年底各拨付一次。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经办单位:金乡县各街道社区或乡镇人社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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