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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续展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09-15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县农机局 字号:[ ]


一、事项名称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审批
二、办理依据
1、《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通过)第二十四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金乡县农业机械管理局质量监督科(金乡县山阳路南首路东水务大楼二楼)。
四、办理条件
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许可,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
(1)设备条件:农业机械维修点配备的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相适应,设备技术状况完好,满足使用要求;
(2)设施条件:生产厂房的结构、设施应满足相应等级农业机械维修点作业的要求,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规定,生产厂房面积应与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3)人员条件:农业机械维修点工种设置与其从事的生产范围相适应,相应技术工种技术工人应专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管理条件、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条件等。
五、申请材料
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许可,应当向金乡县农机局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1)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3)相应的维修场所和场地使用证明;
(4)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5)主要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向县农机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应当反映实际情况,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县农机局负责免费提供《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申请表》,并指导申请人填写。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受理
县农机局收到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申请材料之后,应当场进行材料初审,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于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管理范围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于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告知申请人在15日内补齐所需材料,出具《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由申请人签收(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县农机局受理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和《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的规定要求,对申请人的技术条件进行审查评定,审查的结果如实记入《农机维修行政许可审查记录表》并由审查人员和被审查人签字,根据申请人申请的类别等级和审查评定的结果,做出结论。县农机局实施核查和资格评定,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出示执法证件。
对申请多项农业机械专项维修业务资格的,应按各单项要求进行核查和资格评定。
(四)决定
县农机局根据审定的结果,提出审定意见,如实填写《农机维修行政许可审批表》,经农机局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做出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规定的,县农机局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准予发放决定书》,并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对不符合规定的,农机局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农机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需变更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维修类别及等级、维修范围等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农机局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变更事宜,经批准方可经营。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七、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金乡县农业机械管理局质量监督科(金乡县山阳路南首路东水务大楼二楼)
2.电话咨询:0537-8729315
十、其他事项

 

表格下载: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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