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 、省、市、县有关发展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草拟本县有关发展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研究提出全县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产业、产品、组织结构的调整;引导中小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
(三)负责全县民营经济统计工作;指导分析全县中小企业的经济运行;组织申报省市成长型中小企业;指导或督导全县新上和技改项目的形象进度,建立项目进度台帐。
(四)负责指导中小企业推进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工作和产品的科技研发。负责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汇集、分析和发布有关经济技术信息。
(五)负责建立和管理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指导企业开展上市融资工作,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六)负责建立并管理以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银企合作、创业指导、人才培训与交流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获取政策、技术、市场、项目、人才、信息和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提供服务。
(七)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使用和管理县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负责争取国家、省、市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性扶持。
(八)研究拟定全县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考核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考核,承接市民营经济考核。
(九)指导协会工作,协调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各类中介组织的关系。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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