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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化工安全生产通报、约谈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21访问次数:字号:[ ]



金化安转办[2017]5

各镇街、园区,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济化安转[2017]2号文件精神,为全面推进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确保各项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经县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建立化工安全生产通报、约谈和责任追究制度。现将相关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金乡县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716

 

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

通 报 制 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开展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通报,是指对全县落实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定期通报,表扬先进,批评后进,形成示范效应。

第三条 每月对各镇街、各有关职能部门单位落实专项行动工作进行通报,宣传先进典型,对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或进展不力的镇街、园区、部门单位进行通报。

第四条 各镇街、园区化安转办也要建立健全化工专项行动通报制度,每月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督促各单位、各企业,增强工作的主动性。

第五条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安全生产评优评先的条件之一,对有瞒报、谎报、漏报或迟报重特大事故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化工产业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开展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绿色生产”的方针,认真吸取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化工产业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对出现重大问题的镇街、园区、部门和企业,县政府将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指出问题,限期整改。

第三条 约谈对象

(一)发生化工产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事故发生地的镇街、园区行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四)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 下列情形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县化安转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主持约谈:

(一)落实省、市、县化工专项行动不力,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使企业带病生产的;

(二)执行省八项断然措施不力,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或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

(三)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约谈要听取镇街、园区、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或存在事故隐患、整改措施,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报告。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第六条 约谈原则上在督查发现问题或事故发生后、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组织进行。

第七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3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八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开展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切实提高执行力,确保各项责任落实到位。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边反馈、边整改、边追责,对化工产业安全生产领域失职渎职、涉嫌犯罪等问题,以及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消极应付、落实有关措施不力的人员,依法依纪追究问责。

第二条 各镇街园区、县各关职能部门要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化工产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三条 各企业要落实好主体责任,职能部门要落实好监管责任,各镇街园区要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第四条 对专项检查和责任督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领域失职渎职、涉嫌犯罪等问题,以及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消极应付、落实有关措施不力的人员,由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梳理并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定后,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依法依纪追究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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