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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重点产业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20访问次数:字号:[ ]



金办发〔201721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园区(景区)党工委、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单位:

《金乡县重点产业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中共金乡县委办公室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22

 

金乡县重点产业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速重点产业集聚,推动全县经济转型升级,参照先进地区做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重点工业项目扶持

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省级园区不低于280万元/亩(其它园区不低于160万元/亩)、亩均税收省级园区不低于20万元/亩(其它园区不低于6万元/亩),不含风电、光伏、PPP等项目,享受以下政策扶持。

1.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符合条件的重点工业项目,按照不高于土地出让成交价6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2.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符合条件的重点工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的3%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

3.经济贡献奖励

符合条件的重点工业项目投产后,前三年按对我县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对我县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奖励用于企业在我县扩大再生产。

4.租房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工业项目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的,给予生产、办公等3年房租补贴。

5.基金投入扶持

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对通过基金市场化筛选的项目,优先给予投入支持。对项目投资方发起设立的产业基金,政府视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注资支持。

6.参股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可通过公司化运作方式,提供以土地、资金及厂房建设等方式参股。

7.引进外资补助

符合条件的重点工业项目,系外资投入的,除享受以上政策外,对新引进的外资实行补助,按商务部门认定的新增实际到账外资额的1%给予企业补助。补助资金用于在我县扩大再生产。

第二条  重特大项目“一事一议”

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点产业项目,或投资强度大、税收贡献强、高新技术型、创新成长型的重点产业项目及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网络信息、金融信贷和总部经济等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单独确定招商引资扶持政策。

第三条  孵化器或创业项目

经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孵化器或双创项目基地的,在国家、省、市级奖励基础上,受益财政按照上级奖励资金的50%给予补助。

第四条  本土企业投资

本地企业新上产业项目或通过内引外联扩产、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上述要求的,同样享受本政策扶持。

第五条  重奖招商有功人员

对招引重点、重大产业项目,且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少于3000万元的项目引荐人或团队(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以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作为引荐奖励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荐人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其核拨兑现需履行备案、申报、审定、公示等相关程序。

第六条  附则

以上政策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提报县招商引资指挥部,县招商引资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初步审定后,报请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予以兑现落实。各项扶持资金按项目受益比例由县财政和受益财政合理分担。

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在约定经营期内外迁,或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骗取扶持资金的,依法予以收回,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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