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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范围和收入界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17访问次数:字号:[ ]



 金政发〔20176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适应我县财政体制改革要求,规范财政收入分配关系,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收入质量,优化镇街(园区)和国地税征管分局(中心所)权责利关系,充分调动各镇街(园区)和税务部门的工作积极性,经县政府研究,现就我县税收征管范围、收入界定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地税各分局(中心所)税收征管区域

为加强税收管理,明确征管责任,根据我县镇街行政区域划分实际情况,结合园区布局和发展规划,决定将我县国、地税征管范围调整如下:

(一)国税部门:城区分局负责县直、金乡街道、高河街道、商贸物流区征管工作;开发区分局负责经济开发区、鱼山街道、食品园区、马庙镇征管工作;胡集分局负责胡集镇、卜集镇、新材料园区、羊山镇征管工作;霄云分局负责霄云镇、司马镇、化雨镇征管工作;鸡黍分局负责鸡黍镇、兴隆镇、王丕街道征管工作

(二)地税部门: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直属分局负责辖区内的税收征管工作,原直属分局管理的经济开发区企业,除济宁矿业集团花园井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外划归羊山中心所管理;金乡中心所负责金乡街道、商贸物流区征管工作;胡集中心所负责胡集镇、卜集镇、新材料园区征管工作;羊山中心所负责经济开发区、食品园区、鱼山街道、羊山镇、马庙镇征管工作;王丕中心所负责王丕街道、高河街道征管工作;鸡黍中心所负责鸡黍镇、兴隆镇征管工作;化雨中心所负责化雨镇、霄云镇、司马镇征管工作。

二、园区征管区域

(一)经济开发区、食品园区征管范围:经济开发区和食品园区征管范围为政府批准的规划区域;鱼山街道参与辖区内食品园区和经济开发区税收征管工作,税收和形成的财力按25%的比例分成。

(二)商贸物流区征管范围:商贸物流区征管区为点状形态,征收范围为金兴商贸城、申科汽车城、山东蒜都农产品物流园、金宇家居建材园、金乡农产品国际物流园、顺达物流港、鲁西南钢材市场、金恒冷链物流园、金龙湾商务区、红星国贸广场、缤纷五洲广场、红星美凯龙商业综合体、诚信购物、安泰财富广场。

(三)新材料园区征管范围:新材料园区以政府批准的规划区域为征收范围。

三、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管及财力划分办法

(一)对于落户园区项目实现的耕地占用税及土地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契税收入,归项目所在镇街和园区共同所有,镇街与园区按七三分成,即镇街70%,园区30%

(二)对于非进园项目,实现的耕地占用税及土地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契税收入归项目所在镇街。

四、关于建筑施工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的征管和财力划分办法

(一)已在我县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县内提供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劳务以及销售、出租不动产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企业实现的税收及形成的地方财力(含工业项目建设期),注册地与项目所在地按四六分成,即企业注册地40%,项目所在地60%

(二)对县、镇街(园区)投资的公共建设项目建筑业所形成的税收归项目所在镇街(园区),所形成的地方财力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划分。在县城区内新设立开发建设项目,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财政拨款建设项目,在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原址、新址上的建设开发项目由直属分局管辖;其他新设立的建设开发项目按照行政区划分别由所在地中心税务所管辖。

(三)临时业户。临时到我县从事生产经营的报验登记户,依照本条第(二)款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五、关于招商引资入园项目和退镇街进园企业税收的征管及财力划分办法

(一)招商引资入园项目(含企业注册在其他镇街的项目),对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税收及地方财力按照四六分成(招引镇街40%、园区60%)。对落地建设期间所需费用由所在园区负担;经营期间的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分摊。

(二)对于退镇街进园的企业,形成的税收及地方财力以该企业迁出前一年实现的税收为基数,划归原镇街;新增税收及地方财力按四六分成(原镇街40%、园区60%)。

由自然人自愿投资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六、关于招引服务业项目税收的征管及财力划分办法

鼓励镇街招引服务业项目(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等),招引的项目落户县城区的,对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税收及地方财力按照招商引资镇街40%、注册地所在街道(园区)60%的比例进行分成。对落地建设期间所需费用由所在街道(园区)负担;经营期间的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分摊。

七、收入分成管理

收入分成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对符合本通知规定分成条件的项目(服务业的除外),由享受分成的镇街(园区)提出申请,经被分成镇街(园区)确认后报县地方税收保障办公室备案,县地方税收保障办公室依据项目备案情况,定期将项目实现的税收及形成的地方财力进行统计和分成。对于招引的服务业项目,县地方税收保障办公室依据县工商、税务部门的注册登记信息,确为新注册的企业,经招引镇街(园区)和被招商单位签字认可后,定期将项目实现的税收及形成的地方财力进行统计和分成。

八、附则

本通知自201711日起执行。金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范围和收入界定的通知》(金政发〔20157号)同时废止。县政府原有涉及上述内容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金乡县人民政府

20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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