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政办字〔2017〕21号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4日
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确保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高效、及时进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济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济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导则》要求,对《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金政办字〔2016〕21号)进一步修订、完善,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金乡县辖区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处理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二、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防控结合;以人为本,强化减排;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三、响应体系
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包括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方案、镇街、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方案、重点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方案。
各镇街、园区、县直部门应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各相关企业制定应急响应操作技术方案。
四、预警机制
(一)根据市政府应急办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通知,辖区内出现达到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的重污染天气后,县应急办向县领导小组报送预警信息,黄色预警以上级别向县主要领导汇报。发布蓝色、黄色预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二)预警的启动和终止程序及发布格式不变,由县政府发布,县应急办负责实施,通过媒体公布,并通知有关镇街、园区和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县应急办预警通知后30分钟内,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到达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污染点源现场检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进展情况,启动蓝色预警时,12小时上报一次;启动黄色预警时,2小时上报一次;橙色及红色预警每小时上报一次。
(三)接到市应急办解除通知后,解除相应等级预警。如遇重污染天气污染持续加重,收到市应急办通知后,县应急办重新发布提升后的预警信息。蓝色预警不设解除程序,空气质量好转时自动解除。
五、响应分级
(一)预测未来1—2天发生重度或严重污染天气(200<AQI<500)时,发布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响应;
(二)预测未来连续3天发生重度污染天气(200<AQI≤300)时,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
(三)预测未来连续3天发生严重污染天气(300<AQI <500)时,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
(四)预测未来1天及以上发生严重污染天气(AQI =500)时,发布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响应。
六、各级响应措施
(一)Ⅳ级蓝色预警应急响应。
1.响应程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组织、协调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行政执法局、县交通局、县公路局、县环卫局、县教体局和县卫计局等部门执行各自应急工作实施方案,各镇街、园区督导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企业响应措施的落实。各镇街、园区、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污染点源包保人员要及时到达现场。
2.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县应急办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通信公司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县教体局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提示学生减少户外活动。
3)县卫计局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县应急办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通信公司等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减少散烧煤使用量;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2)县环保局倡导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焦化、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适当调整产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3)县经信局倡导水泥、砖瓦等建材行业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组织实施并督导水泥行业严格执行错峰生产措施。
4)县行政执法局加强对城市露天焚烧、渣土运输和物料堆场扬尘等大气污染行为的执法检查。
5)县环卫局加强城市主干道及县乡道路保洁力度,适当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6)县住建局强化建筑施工工地、市政施工工地等扬尘控制措施的监督检查,避免扬尘产生。
(二)Ⅲ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
1.响应程序。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要求各镇街、园区、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响应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1小时内到达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污染点源现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污染点源包保人值班到岗。
(1)各镇街、园区启动本辖区实施方案中相应级别响应,每日汇总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导,并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相关部门启动本部门专项预案中相应级别响应。每日汇总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导,并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3)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有关情况。
2.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由县应急办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通信公司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县教体局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学生户外活动。
3)县卫计局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由县应急办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通信公司等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减少散烧煤使用量;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县发改局开展煤炭消费控制的督导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加强煤炭洗选设施扬尘管控措施。
2)县经信局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落实水泥、砖瓦、石材加工、商品砼、石灰窑等建材行业减排措施,督导砖瓦、石材加工、商品砼、石灰窑等大气重污染企业停止生产,督导水泥等大气重污染企业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30%以上,组织开展对水泥行业落实错峰生产减排措施的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落实煤矿及煤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对运行情况开展检查,开展对散煤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3)县环保局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落实焦化、化工等大气重污染企业减排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30%以上,各类非集中供热燃煤工业锅炉和各类燃煤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30%以上。
4)县公安局落实城区渣土车区域禁行和老旧车、黄标车禁行措施,严禁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燃放烟花、爆竹。
5)县住建局督导建筑、市政等工程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开展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进行严格处罚,产生扬尘污染行为的停止施工。
6)县行政执法局加大督导严禁露天烧烤及渣土车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和频次。
7)县环卫局加大城市和县乡道路保洁力度,在日常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冲洗、洒水、喷雾降尘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
8)县交通局加大对运输车辆抛洒、超载等大气污染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落实港口、码头、船舶和疏港道路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开展执法检查,责令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实施停产。
9)县公路局加大国省道保洁作业频次,在日常施工作业基础上,增加道路机扫水洗频次,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10)县国土资源局落实未开发土地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开展执法检查,责令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实施停产。
11)县农业局落实秸秆禁烧人员的常态化监管,强化秸秆禁烧措施,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
12)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加大对流通领域油品质量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劣质油品流通行为。
13)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导停止所有建筑、拆迁、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
(三)Ⅱ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
1.响应程序。由县领导小组组长统一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要求各镇街、园区、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响应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1小时内到达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污染点源现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污染点源包保人值班到岗。
(1)各镇街、园区启动本辖区实施方案中相应级别响应。每日汇总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导,并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相关部门启动本部门实施方案或预案中相应级别响应,实行24小时值守,并派出本部门现场督导组,督导落实本部门响应措施。各相关部门对每日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3)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有关情况。
2.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县应急办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通信公司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要采取防护措施。
2)县教体局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3)县卫计局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县应急办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通信公司等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散烧煤使用量;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减少用电量,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县发改局开展煤炭消费控制的督导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加强煤炭洗选设施扬尘管控措施。
2)县经信局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落实水泥、砖瓦、石材加工、商品砼、石灰窑等建材行业减排措施,督导砖瓦、石材加工、商品砼、石灰窑等大气重污染企业停止生产,督导水泥等大气重污染企业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60%以上,组织开展对水泥行业落实错峰生产减排措施的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落实煤矿及煤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对运行情况开展检查,开展对散煤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3)县环保局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落实焦化、化工等大气重污染企业减排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60%以上,各类非集中供热燃煤工业锅炉和各类燃煤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60%以上。
4)县公安局落实县城区非绿标车、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禁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严禁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燃放烟花、爆竹。
5)县住建局督导建筑、市政等工程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室外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城市建筑拆迁、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施工工地严格落实扬尘防治要求,裸露施工场地应采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等降尘措施。开展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进行严格处罚。
6)县行政执法局落实严禁露天烧烤,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配合落实城区渣土车区域禁行措施。
7)县环卫局加大城区及县乡道路保洁力度,在日常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冲洗、洒水、喷雾降尘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对于可机扫水洗道路,在非冰冻期内每日大水量冲洗3至4次,在冰冻期内增加吸扫作业频次。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
8)县交通局加大对运输车辆抛洒、超载等大气污染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落实港口、码头、船舶和疏港道路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开展执法检查,责令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实施停产。
9)县公路局落实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停工措施,并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国省道保洁作业频次,在日常作业基础上,增加道路机扫水洗频次,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10)县国土资源局落实未开发土地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开展执法检查,责令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实施停产。
11)县农业局落实秸秆禁烧人员的常态化监管,强化24小时值守监管措施,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
12)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加大对流通领域油品质量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劣质油品流通行为;对销售劣质油品的加油站实施停业整治。
13)县气象局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14)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导停止所有建筑、拆房、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作业。
(四)Ⅰ级红色预警应急响应。
1.响应程序。由领导小组组长统一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要求各镇街、园区、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响应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1小时内到达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污染点源现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污染点源包保人值班到岗。
(1)县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主持召开协调会,成立应急响应指挥机构,进一步明确职责、部署任务。
(2)应急响应指挥机构召集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分析研究事发区域重污染天气成因,以及事发区域与周边相邻区域之间可能造成的相互影响,提出更加具体的应对措施和建议。
(3)各镇街、园区、各部门启动应急预案中相应级别响应,按职责分工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指挥机构下达的各项任务。实行24小时值守,开展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导,并将有关情况每日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2.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县应急办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通信公司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建议公众停止所有户外活动,确需外出要采取防护措施。
2)县教体局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临时停课(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并合理安排好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生活,做到停课不停学。
3)县卫计局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县应急办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通信公司等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减少散烧煤使用量;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减少用电量,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停止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施工作业。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行政执法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督导除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确保生产安全之外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所有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2)县公安局停止审批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举办的户外大型活动,并通知和监督已通过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在县城区实行非绿标车、大型货车、渣土车区域禁行,禁止过境车辆通过主城区行驶;颁布主城区机动车单、双号限行令,并负责组织实施,查处违规车辆(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严禁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燃放烟花、爆竹。
3)县交通局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全力保障市民基本出行需求。
4)县环卫局、县公路局加强道路的保洁力度,在日常保洁作业基础上,道路高压冲洗、喷雾降尘等作业频次增加一倍。
5)县经信局加大对散煤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提高清洁煤炭的配送力度。
6)县农业局实施秸秆禁烧24小时值守巡查措施,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
7)县气象局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8)必要时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七、保障措施
(一)职责分工。各镇街、园区和各相关部门按照《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济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导则》要求,在启动Ⅳ级(蓝色)、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响应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各镇街、园区、各单位和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各项任务、措施,并将工作落实情况按时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蓝色预警时,每12小时上报一次;启动黄色预警时,除12小时上报一次外,每2小时在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微信群里上报一次;启动橙色、红色预警时,除12小时上报一次外,每小时在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微信群里上报一次。
(二)督导检查。
1.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任组长,以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应急办为成员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督查组,各督查组采用巡查、抽查的方式检查各相关部门、各镇街、园区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发现没有执行到位的,应进行纠正,督促落实,发现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及时上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2.各镇街、园区,县直各部门成立响应督导组,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响应措施切实落实到位。启动应急响应时各镇街、园区对列入限产、停产名单的污染企业派出督导员,24小时驻厂监督企业落实停、限产措施,对管辖范围内的其他污染点源实行24小时巡查,确保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
(三)监督监测。
1.应急响应期间,县环保局监测站利用移动空气质量监测车对各镇街、园区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督监测,重点针对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不能覆盖且分布有重点废气排放企业的区域,在启动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响应期间,监测区域不少于2个、3个、4个,监测结果纳入空气质量考核体系。
2.应急响应期间,县环保局开展对辖区重点废气排放企业的人工监测,在启动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响应期间抽检重点大气排污管控企业比例不低于10%、20%、30%。其他县直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本行业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在启动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响应期间检查比例不低于重点排污管控单位的10%、20%、30%。
(四)加严措施。
1.错峰生产措施。应急响应期间,县经信局负责组织辖区内所有水泥企业实施冬季错峰生产,督导企业执行错峰生产有关约定,以实际行动支持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2.超标处罚措施。应急响应期间,县环保局负责对外排废气出现在线数据小时超标的工业企业按照有关法规实施处罚,对出现日均值超标的,除按照有关法规实施处罚外,责令企业实施停产整治。人工监督监测值出现超标的,按照有关法规实施处罚,并责令企业实施停产整治。
3.停产限产措施。
(1)企业采取限产措施的,以污染物外排浓度计算限产比例,无法以浓度计算的,以生产能力(负荷)计算。
(2)限产基数以执行同一排放标准相同限值条件下,去年同月污染物外排浓度月均值计算,去年同月未生产的,以本年上月污染物外排浓度月均值计算,本年上月未生产的,以本年本月污染物外排浓度月均值计算;污染物外排浓度以在线监测数据为准,无在线监测数据的以监督性监测数据为准;以生产能力(负荷)计算限产比例的,参照外排污染物的浓度计算方法。
(3)所有限产比例的计算,均不以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和设计生产能力或额定负荷为基数进行计算。
(4)应急响应启动以前,已经停限产的,不作为应急响应启动后采取的减排措施。
(5)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环保验收的锅炉要严格执行超低排放标准限值,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仍然执行限停产措施。
(6)有特殊安全要求不能立即限产停产的行业,应在企业应急预案中进行详细说明,并向县环保局提交申请进行备案。
(五)信息公开。县应急办在应急启动时明确专人负责立即通知县政府网站、电视台、通讯公司发布重污染天气启动通知和健康防护警示和建议信息,公开本辖区和本部门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和限停产的措施;各媒体接到通知30分钟内按照各自职责开辟专用通道或专栏向公众发布。应急响应期间,县应急办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通信公司等媒体宣传报道各项响应工作的落实情况,公开违法行为查处处罚情况,并对查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曝光。另外,要积极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法律、法规进行广泛宣传,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六)应急通信系统建设。
1.县应急办应建立应急信息发送回执制度,确保信息及时发送到位。
2.县应急办、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进一步完善各镇街、园区、部门、企业负责人通信信息,充分利用县环保智慧平台系统和微信群等科技手段,减少应急信息发送环节,确保应急信息快速传送至相关责任人。
(七)应急值班制度。县智慧环保监管平台、县直行业监管平台及镇街、园区监管平台都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启动应急响应后,单位相关负责人应立即到监管平台现场,并在原有基础上增加值班人员。
(八)责任追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信息调度、现场督导、综合督查等情况,结合各地总结评估报告,对各镇街、园区、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落实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各级各部门应急方案编制、应急响应、信息公布报告、现场督导、总结评估、清单编制等情况。对未能认真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不按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响应并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空气质量急剧恶化,造成人民群众信访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等重大政治影响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各镇街、园区和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2.金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重点大气污染源减排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