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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发布日期:2017-03-14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县信访局 字号:[ ]


 

 

受理、交办、转交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一、事项名称

受理、交办、转交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办理依据

1.《国务院信访条例》(20051月国务院令第431号);

2.《山东省信访条例》(20159月通过)。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金乡县委县政府信访局(金乡县府前街1号)。

四、申请条件

凡反映本行政区域内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山东省信访条例》规定受理范围内信访问题的公民,均可反映信访诉求。

五、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通过网络信访平台或者采用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并如实提供本人持有的与投诉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和其他证据线索。

2.口头申请。国家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如实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

六、基本流程

1.坚持来访必登。

2.准确甄别不予(再)受理事项。

3.加强教育疏导:主要针对不予(再)受理事项。

4.确定受理事项。

5.认真接谈、做好记录。

6.及时转送交办。

7.督查督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自收到信访诉求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转交有权作出处理的机关,督促责任单位依规定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三十日。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金乡县委县政府信访局群众工作服务中心。

2.电话咨询:0537—870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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