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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司法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发布日期:2017-03-13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 字号:[ ]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对象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服务类型

 

提供方式

 

备注

1

司法局

信息公开

其他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5个工作日

即时

办理

主动服务、依申请服务

其他

 

2

县司法局

安置帮教服务

其他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5号):“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三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工作范围包括:(一)对服刑、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二)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三)引导、扶助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四)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五)对重新违法犯罪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依法从重惩处。通过安置、帮教工作,力争使大多数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增强改过自新的信念和就业能力,在就业、上学和社会救济等方面不受歧视,实现生活有着落,就业有门路,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目标。”

安置帮教对象

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

即时

办理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3

县司法局

法治宣传教育

法律和信息咨询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中发﹝2016﹞11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中共山东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意见》,《法治山东建设纲要》(鲁发[2014]12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普法责任单位

即时

办理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4

司法局

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和信息咨询

1.《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通过)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十一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十二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第二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即时办理;复杂疑难的,可以预约择时办理。”2.《山东省公证法律援助实施细则办法(试行)》第七条:“当事人申请公证法律援助,应首先向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预申请,经公证机构对所申请得公证事项预审后,认为符合公证受理条件的,再告知申请人依法向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正式申请,并填写《公证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后依法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第八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公证当事人因不了解法律援助规定而未主动申请公证法律援助的,公证机构知悉后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到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遇有紧急或特殊情况,公证机构可先行提供公证法律援助,之后就受援人的经济困难程度及免收费情况送法律援助机构补核。”3.《山东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暂行办法》(2014年12月施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为法律援助案件中无力支付司法鉴定费用的受援人提供免费鉴定服务的法律保障制度。”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对符合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给予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决定书》,并发出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通知司法鉴定机构提供司法鉴定援助……”

具备条件的公民

12日

12日

依申请服务

资金补贴

 

5

司法局

民间纠纷人民调解服务

法律和信息咨询

1.《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通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2.《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司发通〔2010〕224号)“全面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广泛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即时

办理

主动服务或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6

司法局

“12348”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和信息咨询

1.《关于启用统一短号码推动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稳步发展的通知》(司发通〔2002〕28号):“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开展以来,在满足群众和社会法律服务需求,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去年8月,信息产业部决定核配全国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统一短号码为“12348”,解决了困扰专用电话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2.《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号):“实现法律援助咨询全覆盖。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统筹研究推进符合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实际的‘12348’法律援助热线平台建设,到2016年年底前,市级全部建成‘12348’法律援助热线运转体系,安排律师等专业人员解答电话咨询,打造‘12348’专线服务民生品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即时

办理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7

具有公证资质的机构

公证服务

中介服务

《公证法》(2015年4月修改)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和《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7〕68号

15日

10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8

具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律服务

中介服务

《律师法》(1996年5月公布,2012年10月第三次修订)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7〕70号

即时

办理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9

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

中介服务类

中央深改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法治山东建设纲要》(鲁发[2014]12号):“实施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在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村(居)委会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63号):“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金融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中聘任。”

 

 

 

 

 

 

 

 

 

 

 

 

 

 

党政机关及相关来访群众

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7〕70号

即时

办理

主动服务

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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