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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15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金乡金融办 字号:[ ]


 

JXDR-2017-0020004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金乡县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3日

 

 

 

 

金乡县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进一步优化我县金融业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发挥金融在全县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县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主要用于全县金融产业发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绩效导向、目标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县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金融办”)和县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资金使用采取事后奖励或补助方式,积极推动全县金融业发展,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主体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申报条件、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县金融办应根据全县金融业发展需要,在上一年度末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会同县财政局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局列入报请县人大审议的年度县级财政预算草案。

第六条 经批准的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支持范围及对象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分为招引金融机构支持、金融人才扶持、金融机构投融资支持、金融招商奖励、金融活动支出补助、企业改制及上市挂牌支持和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等方面。

第八条 招引金融机构支持

    以下所称金融总部类企业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等机构总部及其功能性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汽车金融、金融租赁、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商业保理、金融交易、资产管理、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融资性担保等机构总部;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征信评级、咨询资讯、教育培训等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的独立法人总部。金融总部类企业落户年实缴税收一般不低于200万元。

以下所称私募金融类企业是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创业投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证券投资以及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业务,并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各类私募金融业务资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私募金融类企业资金规模或管理规模(实到资金)一般不低于5000万元。

    1.办公用房补助

对金融机构新购本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可按最高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金融总部类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私募金融类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补助自金融机构落户后三年内分期兑现。该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五年内不得对外转让。对金融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需要审核验收后,按最高不超过400元/平方米给予装修补助,并自落户起三年内,按最高不超过1元/平方米/天给予租金补助。以上两项补助总额金融总部类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私募金融类不超过200万元,该办公用房不得转让。

2.项目落户补助

金融总部类企业、私募金融类企业自落户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实际地方财政贡献100%、100%、100%、50%、50%给予优质经营管理补助。私募金融类企业自然人有限合伙人退出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分红个人股东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其实际地方财政贡献的60%给予生活补助。

银行类金融机构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县财政一次性补助开办费50万元;设立营业网点,县财政一次性补助开办费5万元。

对新引进的融资租赁或金融租赁企业,按企业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并按实际到位资本情况进行分期兑付,享受落户补贴的最低到位资本为1亿元。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贴;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补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九条 金融人才扶持

    对引进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工资薪金所得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前三年给予100%、后两年给予50%的生活补助。每家金融机构经核定的高管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名;对县财政贡献特别突出的,享受政策的高级管理人员可适当增加。金融人才其他扶持政策参照县政府有关人才文件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金融机构投融资支持

    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给予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贡献突出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一定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县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办制定。

鼓励私募金融类企业支持金乡县实体经济发展,投资符合金乡现代主导产业的企业(不包括上市挂牌公司定向增发),按其直接股权投资额的3%(投资期限不少于1年)给予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项目补助由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按各50%的比例分享。

第十一条 金融招商奖励

嘉奖招引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引荐人,按照市级以上分行50万元,市级分行10万元,县级支行5万元的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招引其他金融机构的引荐人,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引进的金融机构当年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额超过50万元的,再给予财政贡献额2%的一次性奖励;引进的金融机构当年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额超过100万元的,再给予财政贡献额5%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金融活动支出补助

    对我县举办的各类金融活动(金融招商、金融论坛、金融峰会、金融讲座及其它金融交流等活动),按预算及县财政审定的数额执行。

    鼓励支持县外金融机构在金乡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金融业论坛及峰会等活动,经认定,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类别,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三条 企业改制与上市挂牌支持

企业改制与上市挂牌的奖励支持,根据我县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

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额度按照以下三个等级并结合具体涉案金额来确定,奖励举报同一案件的第一人:

1.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关键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元奖励。

2.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元奖励。

3.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对查处工作提供帮助,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元奖励。

第四章  备案与审核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属地政府(管委会)要按要求事先将新引入金融机构有关情况报县金融办。不符合地方监管要求的金融机构不得享受县级有关扶持政策。对同一金融机构的同一扶持事项同时符合多种政策的,采用最优惠政策,不重复奖励。今后,如国家及省、市调整相关政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申请相关补助时,应报县金融办及县财政局进行备案认定,并签订相关协议,如出现违约情况,一经查实将追回相应补助资金,取消其享受本扶持政策的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应承诺10年内持续在我县进行金融业经营活动,如确需迁离本县的,须提前告知并退还享受的补助资金。对申报单位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县财政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将相关处理情况通报给金融监管机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我县金融产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金融机构,可采用“一事一议”确定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 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金融机构,参照县委县政府其他文件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办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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