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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12-11访问次数:字号:[ ]



济宁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中共济宁市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文化强市的决定》(济发〔2012〕25号),积极实施重点项目带动战略,形成布局合理、体系完善的项目集群,引领文化产品层次提升和产业规模壮大,提升骨干企业竞争力,培育文化产业高地,造就新的经济增长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济宁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负责济宁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组织认定和考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组织本地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推荐工作,并配合对济宁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三条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实行自愿申报。济宁市境内符合条件的各类文化产业项目均可申报。
  第四条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评选、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重点文化产业领域优先等原则,体现高端高质高效的产业发展导向,从符合条件的项目中择优选出一批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比较优势明显、产业带动力大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五条通过认定的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市县两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重点倾斜支持,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有关部门按规定减免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投融资服务、招商推介、信息咨询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第六条各级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支持,确保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顺利实施。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管理与服务。各地要把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进展情况列入绩效考核,加大项目推进力度。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七条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技术在本市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有一定的投资规模和较好的市场前景,其建设实施能够大幅带动相关投资,对完善产业链条、提升产业竞争力具有显著作用。“十二五”期间,重点支持创意设计、数字内容和动漫、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演艺娱乐、广告会展、文化旅游等领域的大项目、新项目。
  1. 创意设计项目。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艺术创作、音乐制作、广告制作、工业设计、软件设计、包装设计、建筑设计、园林设计、服装设计、旅游策划、咨询策划等原创项目。
  2. 数字内容和动漫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图书、电子报刊、网络广播、网络视频、网络广告、数字电影、数字电视、手机报、手机电视、手机短信等数字内容产业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创意独特、科技含量高的动漫原创项目;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品牌动漫衍生产品开发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动漫游戏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3. 影视制作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影视精品创制项目;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品牌影视产品后续产品开发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集创作、拍摄、制作、交易发行等综合功能的影视加工贸易项目;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院线影院建设和有线网络整合改造提升项目。
  4. 出版发行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图书出版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出版物数字化、网络化、电子商务化项目;出版发行单位投资1亿元以上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销售网络建设项目;投资1亿元以上出版发行基地建设项目。
  5. 印刷复制项目。投资1亿元以上的出版物印刷产业基地、包装装潢印刷基地、印刷物流基地建设项目;投资1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印刷、数字印刷、个性化印刷项目。
  6. 演艺娱乐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演艺娱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演艺精品创作项目。
  7. 广告会展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新型广告媒体项目;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强有力拉动作用的品牌会展项目。
  8. 文化旅游项目。投资1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融合、具有鲜明时代特色、国内一流的景区景点建设项目;投资300万元以上的特色文化旅游商品开发项目。
  9.其它优秀文化产业项目。
第三章申报认定
  第八条申报单位需认真填写《济宁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申报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资质证书及近三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
  (以上三项需验原件并留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企业基本情况;
  (五)发改部门立项批复文件;
  (六)项目预期收益分析报告;
  (七)项目投资计划书;
  (八)《济宁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申报表》中所填报的各种数据的有效证明材料;
  (九)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无误,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条申报单位认真填写申报表,加盖公章连同其他书面材料一式四份报各县市区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该办公室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由各县市区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推荐报送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
  第十一条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委托第三方单位,组织专家小组,根据本认定管理办法确定的标准条件,对申报文化产业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根据第三方评审意见对入选项目进行审核,拟定济宁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名单,在市内主要媒体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济宁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列入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名录,在市主要媒体公布。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复核,不能通过复核的申报项目将不能被认定为济宁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对列入名录的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进入重点项目名录的项目,一般不超过3年。进入名录3年以上,没有特殊原因仍然没有完成的项目,从名录中剔除。空出名额,每年进行递补。
  第十四条对列入名录的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实行年度考核。项目实施单位每年向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项目进展情况专题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根据其项目计划书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暂停对其优惠扶持。
  第十五条列入名录的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不合格,提出警告。
  (一)没能完成年度投资计划;
  (二)项目计划发生重大变更,没有及时报告;
  (三)不按规定时限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列入名录的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对其认定。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资格;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三)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四)有违法和严重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列入名录的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变更后不符合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认定条件,将撤销其认定。
  (一)投资主体、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
  (二)项目计划发生重大变更;
  (三)项目市场前景发生重大变化。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济宁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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