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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12-11访问次数:字号:[ ]



济宁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企业是文化产业的市场主体,重点文化企业是文化产业的中坚和骨干力量。为深入落实《中共济宁市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文化强市的决定》(济发〔2012〕25号),加快培养一批重点骨干文化企业,支撑带动产业集约集聚发展,促进产业合理分工和资源优化配置,形成特色鲜明、结构合理、富有活力的优势文化企业集群,做大做强我市文化产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济宁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负责济宁市重点文化企业的组织认定和考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组织本地重点文化企业的组织和推荐工作,并配合对济宁市重点文化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三条市重点文化企业实行自愿申报。济宁市境内符合条件的各类文化企业,均可申报市重点文化企业。
  第四条市重点文化企业的遴选、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重点文化产业领域优先等原则,体现高端高质高效的产业发展导向,从符合条件的企业中择优选出一批主业突出、实力雄厚的大型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一批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龙头文化企业,一批“专、精、特、新”的中小文化企业。
  第五条通过认定的市重点文化企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重点倾斜,在土地利用、行政收费、工商登记、税收优惠、投融资服务、信息咨询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条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市重点文化企业的管理与服务,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经营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宣传部门要组织各级各类媒体,对重点文化企业创新发展进行跟踪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七条市重点文化企业应依法设立三年以上,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无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先进文化发展方向,主业突出,发展战略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有较大规模实力,社会效益突出,经济效益显著,并形成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本市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不同类型、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文化企业,具体条件要求不同:
 1.新闻传媒企业:平面媒体发行量超过5万份,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近三年年均增幅超过20%。网络媒体日均浏览量超过100万PV、点击率超过5000万次,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近三年年均增幅超过25%。
  2. 出版发行企业:国有出版发行企业资产总额超过1亿元,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主营业务占比在70%以上,精品出版物数量和影响力居全省同行业前列;民营出版发行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精品出版物数量和影响力居全省同行业前列。印刷企业总资产超过5000万元,年产值超过5000万元。
  3. 影视企业:总资产超过5000万元,年销售收入超过3000万元。影视制作企业年拍摄制作影视片1部以上,近三年荣获省级或市级“文艺精品工程奖”1项以上;院线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
  4. 文化艺术企业:总资产超过1000万元,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近三年,演艺企业有1项以上的作品荣获省级或市级“文艺精品工程奖”等奖励;工艺美术企业有1项以上作品获得省级或市级创意设计大奖。
  5.休闲娱乐企业:总资产超过1亿元,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近三年年均增幅超过20%。
  6. 动漫游戏企业:要有领军型的创意团队,连续三年实现盈利,年均增幅不少于30%。动漫游戏企业年生产动画片超过500分钟,近三年有1部以上在市级以上播出平台播出,荣获市级以上动漫原创大奖。
  7. 广告会展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近三年年均增幅超过30%,有1项以上获得省级以上广告创意奖。
  8. 文化用具和设备生产企业:总资产超过5亿元,年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拥有多项品牌产品,市场占有率居全省同行业前列,品牌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总销售收入比例超过70%。
  9. 文化产品销售企业:总资产超过1亿元,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
  10. 文化物流企业:总资产超过1亿元,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近三年年均增幅超过30%。
第三章申报认定
  第八条申报单位需认真填写《济宁市重点文化企业申报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资质证书及近三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
  (以上三项需验原件并留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企业基本情况、近三年经营发展情况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五)企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六)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七)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八)《济宁市重点文化企业申报表》中所填报的各种数据的有效证明材料;
  (九)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无误,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条申报单位认真填写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其他书面材料一式四份报各县市区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该办公室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由各县市区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推荐报送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
  第十一条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委托第三方单位组织专家根据认定管理办法确定的标准条件,对申报文化企业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根据第三方评审意见对入选单位进行审核,拟定济宁市重点文化企业名单,在市内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济宁市重点文化企业”,并颁发证书和牌匾。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复核,不能通过复核的申报单位将不能被认定为济宁市重点文化企业。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市重点文化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由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进行复审。认定合格者继续予以重点支持,不合格者取消资格。
  第十四条对市重点文化企业实行年度考核、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按照发展规划、收入水平、利税贡献、增长速度等指标,每年对重点文化企业进行综合业绩考核。考核合格的,落实各种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经认定的市重点文化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不合格,提出警告。
  (一)经营管理不善,业绩大幅下滑;
  (二)后续项目没有按计划组织实施;
  (三)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四)不按规定时限上报企业发展情况。
  第十六条经认定的市重点文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对其认定,予以摘牌,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市重点文化企业资格;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三)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四)宣传虚假文化产品信息,损害消费者利益;
  (五)有违法和严重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经认定的市重点文化企业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济宁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变更后不符合重点文化企业认定条件,将撤销其认定,予以摘牌。
  (一)企业投资主体、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
  (二)企业治理结构发生变更;
  (三)企业发展战略发生重大变更;
  (四)企业法人代表发生变更;
  (五)决定企业发展方向和影响力的其它变更。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济宁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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