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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06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马庙镇 字号:[ ]


金政办发〔2016〕11号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有效防控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推进我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的意见》(济政办发〔2016〕2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建设生态金乡为目标,以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提高煤炭产品质量、防治用煤环节污染为重点,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部门联动与协同管理相统一,逐步建立起政府负责、部门联动、企业落实、社会参与的长效治理机制,推进全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取得更大成效。

(二)基本原则。一是标本兼治、长效管控。坚持以源头管控为重点、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突出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落实管控措施,有效解决煤炭污染突出问题。二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落实镇街政府的主体责任,实施网格化管理。强化县直部门监管职责,加大督导力度,形成责任明确、任务具体,条促块保、以块为主的工作格局。三是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部门联动、分工协作、配合密切、齐抓共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发展清洁高效煤炭能源。按照我县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要求,在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增量的基础上,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提高煤炭利用效率等措施直接减少煤炭消费,利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优质资源替代煤炭消费,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煤炭清洁能源。

(二)推进煤炭生产加工源头管控,提高煤炭质量和利用水平。按照国家能源局等三部委《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国能煤炭〔2014〕571号)要求,加快推进全县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硫分和灰分。已建成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严格落实《山东省实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细则》(鲁煤经运〔2016〕8号),健全煤炭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煤炭质量全过程监管。积极推广先进的高效煤粉、洁净型煤和水煤浆技术,加大洗选煤和配煤技术推广力度,加快实施工业绿动力工程。

(三)推进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联合组织实施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5〕45号)要求,对焦化、工业炉窑、煤化工、工业锅炉等能耗高、污染重的重点用煤领域加强工艺装备技术改造,尽快淘汰落后窑炉、锅炉,推广使用高效煤粉等清洁能源,实现工业炉窑清洁燃料供给。到2020年,全县现役低效和排放不达标炉窑基本淘汰或完成升级改造,先进高效锅炉达到70%以上。在全县范围内鼓励推广高效环保煤粉锅炉和燃气锅炉。

(四)强化煤炭销售燃用环节质量监管,减少煤炭散烧和污染直排。燃用煤炭必须符合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鲁煤经运〔2016〕8号)的相关规定,加强对燃煤单位使用煤炭的抽样检测。坚持疏堵结合,全面禁止劣质煤炭销售。通过实施奖补政策和多类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天然气、电力及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采取多种方式减少民用煤散烧。鼓励支持相关企业加快发展洁净型煤、高效煤粉等清洁煤炭,加大节能环保炉具推广力度。到2019年,基本实现主城区无煤化,城乡结合部和镇街驻地普及使用洁净型煤等清洁能源,农村地区禁燃劣质散煤。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和检查指导全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具体负责有关日常工作。各镇街作为推进本地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牵头部门,落实职责分工,加快推进落实。

(二)明确部门职责任务。为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取得实效,对县政府有关部门职责任务明确如下:县发改局负责指导能源结构调整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工作;县经信局负责指导煤炭生产加工,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等工作;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对妨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依法处罚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配合主管部门落实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政策扶持等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储煤场地土地使用等工作;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城镇范围内居民、商业、事业等单位生活用散煤的清洁化治理等工作,加快推广集中供热和以集中供热替代散煤取暖的相关工作;县行政执法局负责配合做好城镇范围内居民、商业、事业等单位生活用散煤清理整顿等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煤炭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监管等工作;县环保局负责指导煤炭使用和存储过程中环境污染的监测监管等工作;县工商局负责指导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煤炭,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以及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煤炭等工作;县质监局负责煤炭生产加工源头管控,煤炭质量管理和利用,定期发布全县煤炭质量抽检信息等工作。

(三)完善激励扶持政策。研究制定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财政激励、信贷支持等措施。统筹现有相关资金向散煤清洁化治理方面适度倾斜,专项用于居民生活用煤、节能环保炉具推广、清洁煤炭生产加工、煤炭储备配送体系建设等方面;落实粉煤灰、煤矸石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推进绿色融资和能效信贷扶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和社会资本进入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领域,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健全制度标准规范。创造条件制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法规规章,建立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装备标准和效能评价机制,完善煤炭装卸运输储存环节相关标准等。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煤炭企业的技术人才优势,加强对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五)严格督导执法。建立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实施督导检查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加强工作调度,定期通报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煤炭生产、销售、燃用、存储、运输等环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控劣质煤直接进入流通、使用环节,禁止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扩大对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的宣传,引导社会各方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良好氛围和整体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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