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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知识宣传

发布日期:2015-06-08访问次数:字号:[ ]



  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管局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分别有哪些行政职能?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物业管理坚持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具有以下职责:1.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2.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3.召集联席会议;4.调解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纠纷。

  房管局作为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监督物业服务活动,对物业服务企业质量进行考核;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物业招投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因此物业管理应当落实以物业主管部门行业指导,属地政府为主体进行社会管理的要求。

  二、物业服务的内容有哪些?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性服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公共绿化的维护;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业主自用部位或特定业主有特殊服务需求的,双方另行合同约定。

  三、住宅小区内出现的各类问题应当由谁解决?

  物业管理是一项综合性服务工作,涉及到多方责任主体及利益,物业管理相关法律中,要求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在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在现实生活中,出现较多的是收费、房屋质量、配套设施不齐全、车辆乱停乱放等问题,根据职能分工,应当由物价局、建设局、规划局、公安局等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进行处理。

  四、水、电、暖、气等问题应当找谁解决?

  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专营单位的问题不在物业服务范围内。《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专营设施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并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

  五、物业公司收取水、电费合法吗?

  水、电专营单位提供向用户端直接收费服务的,可委托物业公司代收相关费用,并支付报酬,是合法行为。但物业公司在向业主收费时,不得加价。

  目前我县水、电等专营单位对多数小区不能提供直接收费服务,收费只负责到小区总表,业主水、电费收缴成了较大问题,物业公司不得不提供“代收”服务。而在此模式下,水、电因存在损耗,最终价格要高于专营单位直接收取价格,业主意见较大。该“代收”方式,对业主及物业公司来说,都是不公平的。

  六、回迁社区的物业管理归谁管?

  镇街人民政府的社区管理机构,具体指导、协调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镇街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和城管执法、物业管理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解决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七、房屋质量问题由谁负责?

  在保修期内出现的房屋质量问题,业主应当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及开发单位提供的《房屋质量保证书》约定,由开发单位进行维修。保修期已过,业主自用部位问题由业主自行组织维修;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承担的维修,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八、业主怎样才能行使自治权力?

  应当在所在镇街人民政府的组织下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行使以下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六)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金乡县房产管理局宣

                                                                                                     201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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