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书面申请;
2、复员证原件或复员登记表原件,审核后附复印件1份;
3、村(社区)出具的申请人复员后未安置工作的证明;
4、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服务流程: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经镇街民政办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在乡复员军人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民政局;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3、经县民政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山东省在乡复员军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上报市民政局;
4、经市民政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山东省在乡复员军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办理定期补助证件。
服务电话:8721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