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9K
点击关闭
?
首页
 > 办事服务 > 绿色通道 > 农民
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病种

发布日期:2015-06-03访问次数:字号:[ ]



1、取消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大病医疗救助病种限制;

2、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病种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特殊疾病病种范围标准,即白血病,尿毒症(定期血、腹透析治疗),恶性肿瘤,Ⅰ、Ⅱ型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肝、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Ⅲ期,冠心病,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出现右心衰竭者),支气管哮喘,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重症传染性肝炎、肝硬化合并并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永久性甲状腺功能减退,风湿性心脏病,结核病,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前列腺增生,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综合症,消化性溃疡,甲状腺功能亢进,股骨头坏死,周围血管疾病。

需提供资料:

1、城乡居民住院补偿结算单;

2、住院病案、诊断证明;

3、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4、低保证(五保证)复印件;

5、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帮困资助情况证明材料。

服务流程: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镇街民政办提出申请;

2、镇街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出具《金乡县大病医疗救助家庭收入认证书》,符合条件的填写《金乡县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医疗保险单据及医疗费用情况进行审核并在《金乡县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内签属认定意见及盖章;

4、各镇街民政办将以上各步骤材料审核完成后装订成册,签属认定意见并盖章后报县民政局;

5、县民政局对镇街民政办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

服务电话:8716504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常见问题 | 网站管理
主办:中共金乡县委 金乡县人民政府
鲁ICP备08102125号  电子邮箱:jx8706166@163.com
    浏览量    建议使用分辨率1024×768  浏览器IE6以上版本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