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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儿童康复救助

发布日期:2015-05-27访问次数:字号:[ ]



1、救助条件。符合条件的0-7岁听力语言残疾儿童、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金乡县常住户口,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2)诊断证明(有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诊断证明)、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经定点专业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3)符合相应实施项目规定的年龄;(4)家庭经济困难,并保证受助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至少接受规定时间的康复训练。

2、审批程序。贫困残疾儿童的监护人持户口本、残疾人证、低保证或其它经济困难证明、诊断证明,到所在镇街残联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镇街残联对提交的相关材料审核汇总后,报送县级残联;县级残联对材料进行复审,并组织申请对象到相关定点康复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受助康复对象。受助康复对象持申请审批表和救助卡等,到指定的康复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接受规定的康复服务。

3、康复救助。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凭“救助卡”到指定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脑瘫、听力、智力、孤独症儿童每年康复训练不少于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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