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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规划

发布日期:2015-01-29访问次数:字号:[ ]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准绳,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整体性和有效保护下的合理利用,构建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健全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为增强山东文化软实力,加快推进我省从文化大省向文化强省迈进做出贡献。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人民政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导,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是各自职责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责任部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属地保护,分级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属地保护,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所在地保护为主,按照项目和传承人层级分级管理,建立省、市、县分级负责的保护责任制。

   (三)长远规划,分步实施。坚持全局观念,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分阶段提出目标、任务和要求,循序渐进,逐步实施。

   (四)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坚持保护第一,严格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充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文化、教育、旅游等功能,有效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在带动地方经济发展、促进经济转型、扩大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工作目标

2015年,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符合山东实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建成相对成熟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推出一批具备推广价值的齐鲁非遗品牌,推出一批优秀的非物质文化研究成果,建成系统全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取得明显成效,我省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四、工作思路及措施

   (一)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体系。2005年至2009年全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集中普查取得丰硕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日常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摸清家底。按照“全面普查、广泛采集、确立重点、建档立卡、分类制作、图文并茂”的工作要求和统一格式,有序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成果和保护成果的出版工作,同时,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妥善保管实物资料,防止损毁和缺失。

   (二)构建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体系。目前我省共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8项,国家级名录153项,省级名录555项,市级名录1872,县级名录6241项。对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进一步加强管理,加大保护力度,根据不同类别、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分类保护的规范标准,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加强对不同类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加强对省级名录项目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和退出机制。对保护工作开展不力、怠于开展保护工作和进行破坏性开发的项目和单位,经查实后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该省级名录项目状况仍未得到明显改善的,取消该项目保护单位资格,收回省级名录项目标牌,并向社会公告。

   (三)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建设体系。继续加强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研究制定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的政策,继续做好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命名工作,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创造良好条件,包括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资助传习经费,支持其开展教学、交流活动等。依托“扶持1000位非遗传承人、民间艺人收徒传艺”等活动,采取多种措施,鼓励传承人开展收徒传艺活动。建立对传承人传承工作的考核机制,对传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服从管理、传承不力的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同时研究落实对学艺者的助学、奖学等政策措施,鼓励他们掌握传统知识或技艺,培养更多的后继人才。

   (四)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建设体系。统筹规划全省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性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积极探索保护区科学、合理的建设模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协调,研究解决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建设经验。对已设立的潍水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督促其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做好实施工作。对设立的8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督促、指导有关地方编制好《总体规划》。继续做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论证、审批工作,加强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情况的检查和指导,推动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稳步深入开展。

   (五)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建设体系。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探索与实践,理清生产性保护思路。针对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资源,探索有针对性的生产性保护工作机制和管理模式,积极培育生产性保护的成功典型,促进生产性保护的全面深入开展。充分发挥已命名的1个国家级、13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模范带头作用,在实践中总结生产性保护的做法和经验。积极与省财政、税务、城建、国土管理等有关部门沟通,争取生产性保护税收、融资、土地使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为开展生产性保护创造有利条件。

   (六)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体系。积极利用每年的“文化遗产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演出、讲座、论坛以及咨询服务等活动;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等示范性展示宣传活动;利用传统节日,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节日文化活动,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在大中小学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课程,建立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教育基地;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社区、进乡村、进广场、进军营,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活跃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维护社会团结和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

   (七)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体系。与省发展改革委协调、沟通,组织制定《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以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类项目为依托,积极推进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一批以生产、传习、展示、销售为主要功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对地方建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园等基础设施,给予规范和指导。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两条腿走路”。

   (八)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体系。筹备成立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组建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库。进一步规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机构设置,指导各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管部门开展工作,积极争取机构编制部门的支持,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机构设置和人员不足问题。引进专业人才,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培养和建设一支工作责任心强、专业素质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兼职工作队伍。

   (九)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体系。组织开展全省非遗理论研究整合提振工程,以非遗科研项目为支撑,以成果应用为拓展,以人才培养为关键,着力解决全省非遗理论研究力量分散、有影响的研究成果少、研究成果转化缓慢等问题,对全省非遗理论研究力量进行有效整合,与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进行科研攻坚,加强横向课题研究,推出一批具有权威性、学理性、前瞻性、应用性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科研成果。此外,加强对已命名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指导工作,推动其健康发展。

   (十)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外交流体系。积极参与省政府、文化部组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外交流与合作;创造有利条件,鼓励我省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开展对外文化交流;积极推荐我省项目参与文化部组织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优秀实践名册项目”的评审工作;充分利用我国在其他国家设立的“中国文化中心”,举办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巡展活动,加强宣传,使我省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出国门,提升齐鲁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加快推进山东非遗大省向非遗强省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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