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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乡县关于促进全县经济创新赶超争先进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废止)

发布日期:2014-07-09访问次数:字号:[ ]



  金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乡县关于促进全县经济创新赶超争先进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金政发〔201334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县政府同意《金乡县关于促进全县经济创新赶超争先进位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乡县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2

   

  金乡县关于促进全县经济创新赶超争先进位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创新赶超、争先进位,努力打造鲁西科学发展高地新的增长极,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扶持工业企业发展

  第一条  鼓励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进行技术改造。对经县以上主管部门备案,并竣工投产的技改扩能项目,进行分档奖励:技术改造投入3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给予5‰的奖励;技术改造投入1亿元以上的,除给予8‰的奖励外,追加奖励20万元,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二条  加快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创建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设立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8万元。

  第三条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拟上市企业进入辅导期后,补贴50万元;企业首发上市后,再补贴150万元。对在“新三板”及场外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县政府在市级财政奖励补贴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挂牌实际到位融资额,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最高30万元的补贴。

  第四条  鼓励企业壮大规模。实施“1351”工业企业培植工程,企业通过培育扩大生产经营达到规模以上的(经国家统计局批复后方可认定)给予企业法人3万元奖励。经考核认定,年新增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含1亿元)、3亿元(含3亿元)、5亿元(含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分别按当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较上年增加部分的30%、40%、50%、60%一次性奖励给企业

  第五条  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司法途径取得的除外)。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出口名牌”或“省长质量奖”(含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获得“山东省名牌产品”、“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出口名牌”、“山东省服务名牌”或“市长质量奖”(含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进区入园。

  (一)新引进项目和“退城、退镇”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性质、类别,进驻化工园区、经济开发区、食品园区和相应镇街园区。

  (二)对落户化工园区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经济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食品园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各镇(街)园区投资2000万元以上,并能够履行投资合同约定的招商引资项目,以及“退城、退镇入园”项目新增扩能部分,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前3年所征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4-6年所征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

  (三)“退城、退镇入园”的企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进入园区时,按县政府最新公布的工业基准地价全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原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按县政府最新公布的工业基准地价扣除已使用的土地年限的价款后支付土地补偿款,支付的土地补偿款全部用于企业搬迁建设。企业进园时,可再从该企业土地拍卖收入的政府纯收益部分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国有企业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以能解决职工身份置换所需要的资金额为准)支持企业发展。

  第七条  设立企业纳税贡献奖、经济发展奖。

  (一)对当年地方入库税金(生产环节)3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政策性退税企业扣除退税后)且同比口径比上年增长25%以上,以及当年地方入库税金(生产环节)1000万元以上(政策性退税企业扣除退税后)且同比口径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工业企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一次性奖励,奖金额按比上年新增地方入库税金的5%计提,最高奖励10万元。

  (二)新增地方入库税金(生产环节)2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授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功勋企业家金马奖、银马奖、铜马奖,同时分别授予企业年度功勋企业金马奖、银马奖、铜马奖。

  二、鼓励发展三产服务业

  第八条  扶持商贸物流业加快发展。

  (一)在金乡县境内新注册、实行独立财务核算且年缴纳税收总额超过50万元的物流企业,以及注册地在我县商贸物流园区、实行独立财务核算且年缴纳税收总额超过50万元的商贸企业,根据企业缴纳国、地税地方留成之和,三年内按如下比例分档给予奖励:企业年度缴纳国税、地税税收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按其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企业纳税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其地方留成部分的60%奖励企业;企业纳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地方留成部分的70%奖励企业。

  (二)鼓励新上商贸流通项目进驻商贸物流园区,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前3年所征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4-6年所征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企业。

  以上(一)、(二)两款,当年度企业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励政策。

  (三)扩大扶持范围。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临时业户在我县开具发票时,对纳税人按缴纳税额的50%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镇街先行垫付,再与县财政进行结算;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含一般纳税人),镇街可先按本款垫付奖励,再按(一)款奖励政策进行清算。

  第九条  支持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新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政府可控性行政事业性规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新投资建设的旅游项目,年上缴税金达5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内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获得AAA级核准的旅游景区(景点),自核准日起三年内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奖励给企业。

  第十条  鼓励发展外派劳务。对经上级部门核准的外派劳务基地、市级外派劳务基地和新获商务部批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每外派1人,奖励劳务派出单位(人)300元。

  三、扶持发展现代农业

  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设施农业、标准园(场、区)。

  (一)对新建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用于种苗繁育、花卉种植等工厂化生产的智能温室,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建占地30亩以上且正常投入使用的智能标准菇房,每处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建成一处1000亩以上标准园奖励创建主体20万元;对创建一处200亩以上有机大蒜或其他有机农产品标准园的,一次性奖励创建主体5万元。对新建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凡达到省、市级标准化养殖示范场验收标准的,每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发展创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新创建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奖励企业10万元;对新创建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奖励企业5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农产品品牌建设。

  (一)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奖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在国家级博览会、展销会上获得最高规格奖项的,奖励10万元。

  (二)对评为国家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名牌、商标所属单位30万元;对年内被评为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名牌、商标所属单位10万元。

  (三)对取得原产地地理标志登记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合作经济组织10万元。

  第十四条  大力支持农产品出口。对当年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较上年增加绝对额的1‰奖励企业法人代表,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土地流转。

  (一)三大农业示范区内。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新流转土地300亩以上用于发展高效农业,且流转年限6年以上的,前三年土地流转费用县财政予以补助,每年每亩补助1000元。

  (二)三大农业示范区外。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农业投资经营主体,流转土地用于发展设施农业、有机农业、规模养殖、花卉苗木的,当年度连片规范流转土地100500亩(含100亩)、5001000亩(含500亩)、1000亩以上(含1000亩)的,一次性分别按每亩300元、400元、500元奖励。当年规范流转土地100300亩(含100亩)、300500亩(含300亩)、500亩以上(含500亩)用于建设高速公路、国省道林业绿色通道,经验收达到建设标准的,每亩分别按1000元、1200元、1500元进行奖补,连补3年。

  四、加大招商引资和向上争取力度

  第十六条  加大内资、外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力度。

  (一)鼓励引进内资企业。对引进生产加工类项目的引荐人,所引项目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按认定投资额的5‰兑现奖励;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除按认定投资额的8‰兑现奖励外,追加奖励20万元,最高奖励100万元。

  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服务业项目,按到位资金的5‰兑现奖励;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按到位资金的8‰兑现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3亿元(含3亿元)的文化旅游项目,按到位资金的5‰兑现奖励;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项目,按到位资金的8‰兑现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引进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入股兴办企业的,按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入股额的8‰给予奖励;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行业10强企业兼并重组县内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引荐人30万元、20万元。

  (二)鼓励引进外资企业。对引进一般外资项目的,按所引进外资到位总额的1%奖励引荐人。对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和地区总部,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章程)约定足额缴付出资的,一次性奖励引荐人2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招商引资。从2013年起,拿出一定的就业岗位,专门用于鼓励现有企业招引重大项目落地。年度纳税额在60万元以上、且与上年度相比增幅在20%以上的企业,凡是通过挂大联强、扩大规模,合作(合资)投资2亿元以上,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2个月之内形成固定资产4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招引一个投资2亿元以上,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2个月之内形成固定资产4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经考核认定后,按照人事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招录人员有关程序,对符合录用条件的录用为全额事业单位人员。

  第十八条  鼓励向上争取政策性资金。

  (一)每年设立向上争取专项资金300万元,对于争取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部门采取系数分配法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多个单位共同争取的,按到位资金的50%计入牵头单位,50%由协办单位共同分摊;县直部门与镇街共同争取的,按到位资金的50%计入有关县直部门,50%计入镇街;非项目统筹类资金,按到位资金的5%折算后,按以上办法计入单位争取金额。

  第十九条  鼓励开展争创工作。成功创建为国家级品牌或荣誉称号的,奖励主管部门20万元;成功创建为省级品牌或荣誉称号的,奖励主管部门10万元。

  五、鼓励农村社区、产业园区建设

  第二十条  鼓励建设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对按标准新建社区服务中心,并且配套设施完善,发放启动资金60万元;启动资金分两次支付,开工建设支付30万元,社区服务中心经验收达标后再支付3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节约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成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数量,按照每亩20万元的标准拨付资金用于社区建设,县政府获得建设用地指标。拟征收方案公布后,拨付应付资金的30%;搬迁复垦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应付资金的40%;居民全部安置妥善后,将剩余的30%全部拨付到位。

  第二十二条  鼓励建设镇街产业园区。对当年完成产业园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的镇街产业园区,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镇街每完成一处“两区同建”示范点,奖励10万元。

  六、支持全民创业

  第二十四条  大力扶持初始创业。具有创业能力的自然人从事初始创业成功(经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满1年),个人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中小企业局审查复核合格后,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2000元。同时,可申请58万元小额贷款,并予以贴息扶持。

  第二十五条  实施微型企业成长工程。对在金乡县新注册成立并在金乡纳税的科技型、劳动密集微型企业,正常运营一年后,提出申请,并经县工商局、县中小企业局认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注册资本金补贴。

  第二十六条  扶持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对培训合格后进驻县级以上创业基地(园)的初始创业主体,按其当年实际支付租金的50%,由受益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初次创业租金补贴,最多连续补贴3年;对认定的国家、省、市创业示范基地(园),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七、鼓励金融业创新发展

  第二十七条  年度县内金融机构新增贷款达到17亿元,且贷存比高于全市平均水平,设置奖金40万元;新增贷款达到20亿元(含20亿元)以上,且贷存比高于全市平均水平,设置奖金60万元。其中: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奖励占奖金总额的60%,银企对接签约贷款专项奖励占15%,年末贷存比奖励占15%,新增工业企业贷款户数奖励占10%。奖金总额的50%用来奖励金融部门主要负责人,另外50%奖励金融部门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鼓励在金乡新设金融机构和网点。每增设一家县级银行业、保险、证券、信托、基金分支机构的,县政府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银行业每增设网点一处,奖励5万元;前三年经营中,年度新增贷款超过1亿元的,奖励银行主要负责人2万元。

  第二十九条  对新组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省金融办下发的《金融许可证》后,除享受新上工业项目优惠政策外,视其业绩,最多可按注册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按提供贷款担保余额给予风险补偿,补偿比例不超过贷款担保余额的1%。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型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按不高于年担保额的1%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型企业融资性再担保业务,按不高于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贴。

  八、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三十条  支持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

  (一)支持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对企业引进每年在金乡服务6个月以上、有明确产学研合作项目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家、省级高端人才,经有关方面评审,按每人50万元的标准给予引进人才企业一次性奖励。对引进人才新入选国家“千人计划”或“国家特支计划”、山东省“万人计划”、济宁市“511”计划的,分别按每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企业高薪引进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对企业引进年薪达10万元以上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的,超过10万元部分按30%比例给予补贴,5年内并对引进人才按其所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县留成部分为标准予以奖励。对企业该项资金的年度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该企业上缴所得税当年地方留成部分50%

  (三)鼓励企业引进紧缺急需人才。对企业全职引进的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全日制硕士学位(或副高职称)人才以及“985”、“211”工程高校紧缺急需专业本科毕业生(或高级技师),分别给予每人5万元、4万元、3万元补助。以上申请补助的人才,需与引进企业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持续在企业工作,经考核能胜任本职工作,补助资金分三年发放。

  (四)支持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各类在职学习培训。在职取得理工科类博士、硕士学位且继续在原单位工作满5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上述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通过以奖代补方式补贴50%

  第三十一条  支持领军人才到园区创新创业。对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园区创新创业的,经有关部门评审后,对创业领军人才最高给予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对创新领军人才给予50万元的创新启动资金。

  第三十二条  支持园区企业构建产学研联盟。对承担市级以上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计划项目的,按照上级扶持资金10%的比例给予补贴。对开展“双向培养”的企业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生活补贴。

  九、保障项目用地

  第三十三条  统一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价格。(一)东至莱河、西至沙河-金鱼河-105国道、北至老万福河、南至缗城路南150片区内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为每亩20万元,其他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为每亩15万元。

  (二)对于符合金乡县入园条件,并且项目投资方在金乡县完成相关税务登记手续的新建工业项目,可综合考虑其投资规模、科技含量、财税贡献度等因素给予适当奖励落地在经济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5亿元(含5亿元)的,每亩最多奖励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的,每亩最多奖励8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每亩最多奖励10万元。落地在化工园区、食品园区,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5亿元(含5亿元)的,每亩最多奖励2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的,每亩最多奖励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每亩最多奖励7万元。世界500强、行业20强企业或重大龙头企业投资项目供地的奖励,在上述相应奖励档次的基础上每亩最多可再奖励2万元。

  (三)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评审方案和规划、设计等要求进行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必须按合同约定如数投资到位。对不按项目评审方案和规划设计进行建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达不到合同约定投资数额的,由项目所在园区取消奖励政策,并按土地摘牌价补齐,或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  建立项目入园联席审查制度,重点加强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投资计划、资金落实、规划选址、环境评价、用地标准等内容的审查。探索建立经营性建设项目投资和产出标准体系。园区用地的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创造税收等具体标准,各产业的投资强度等控制指标不得低于省市规定额度。定期开展园区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提高单独供地项目的投资额度标准。各园区单独供地的单个工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化工园区2亿元,经济开发区1亿元,食品园区5000万元,金南、金东、康桥、金马、金西产业园及其他经县核准成立的产业园区2000万元。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适当降低固定资产投资额度。

  第三十六条  土地出让合同签订6个月内,项目单位必须开工建设。轻工业项目自供地后到竣工投产不得超过2年,重工业项目自供地后到竣工投产不得超过3年。土地出让合同要明确履约保证条款,按照土地出让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履约保证金。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按时开工,在约定时间内竣工投产,并达到土地出让合同其他约定条件的,履约保证金本息全额退还(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结付);未按时开工、竣工投产或集约用地指标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的,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扣减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鼓励企业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集约节约用地。

  (一)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依据控制性规划,一般应建造三层以上(含三层)厂房,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2,建筑密度一般不得低于40%。除生产安全和工艺流程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原则上不批准建造单层厂房。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新上企业办公楼及研发楼不再单独供地,可与厂房联建或入驻园区服务中心。

  (二)对符合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标准,建设三层以上标准厂房的,按实际容积率优先供地;单体单层建设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二层减半征收,三层(含三层)以上免征。将原有单层厂房改扩建成多层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不再增缴土地出让金,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配套补助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十、附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原有涉及上述内容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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