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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乡县关于扶持发展现代农业的奖励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20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县委组织部 字号:[ ]


金政发〔2012〕14号

各乡镇政府,金乡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县政府同意《金乡县关于扶持发展现代农业的奖励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金乡县关于扶持发展现代农业的奖励规定

为有效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我县农业和农村发展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一、扶持奖励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农民增收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确定产业发展项目。依靠市场需求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吸纳并集成社会、企业及个人资本,推进现代农业集约、高效、安全发展,持续加快农民增收。

(二)坚持科技创新、大蒜主导原则。以科技创新为支撑,以“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为主体,整合大蒜种质资源,不断推进大蒜品质改良,引领全县大蒜产业提档升级,巩固大蒜主导地位。

(三)坚持政策引领、多元投入原则。通过制定扶持政策,调动农民发展的积极性,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现代农业发展,形成政府扶持、市场运作、金融资本跟进、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现代农业投入格局。

(四)坚持优化布局、突出重点原则。科学谋划,整合资源,优化布局,突出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发展重点,集中财力重点支持“三大农业示范园区”,加快培育14个特色产业,扶大做强龙头企业、合作经营组织。

(五)坚持先干后补、以奖代补原则。每年年底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考核认定。达到规定奖励标准的,兑现奖励;达不到规定奖励标准的,不予奖励。凡同时享受同类多项奖励的,按其中最高额奖项进行一次奖励。

二、扶持奖励内容、标准与办法

(一)对“三大农业示范园区”的奖励。

1、新建设施。

(1)对新建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用于种苗繁育、花卉种植等工厂化生产的智能温室,每平方米一次性奖励300元。

(2)对新建占地30亩以上且正常投入使用的智能标准菇房,每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3)新建大棚(亩投入3万元以上)生产食用菌、瓜菜、林果,连片发展20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奖励1000元;连片发展50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奖励1500元。

(4)对新建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凡达到市级标准化养殖示范场验收标准的,每处一次性奖励5万元;达到省级标准化养殖示范场验收标准的,每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畜牧养殖、加工企业,每建成一家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

2、土地流转。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流转土地用于发展高效农业,流转年限6年以上,前三年土地流转费用,新流转500亩以上的,每年每亩补助1000元;新流转1000亩以上的,每年每亩补助1500元。

3、用地。项目建设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4、招商引资。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发展高效农业的农业龙头企业项目,按2倍计算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并按生产加工类项目给予奖励。

(二)对标准园(场、区)的奖励。

1、支持、引导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村委会等组织或个人,创建金谷、辣椒、白梨瓜、芹菜、山药、林果、苗木花卉等各类标准园,发展后续特色产业。建成一处1000亩以上标准园奖励创建主体50万元。对创建一处200亩以上有机大蒜或其他有机农产品标准园的,按每亩1000元奖励创建主体。

2、对新建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凡达到市级标准化养殖示范场验收标准的,每处一次性奖励3万元;达到省级标准化养殖示范场验收标准的,每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新建标准化池塘进行水产养殖的,5亩以上每亩一次性奖励900元。对新建普通工厂化渔业养殖场,每亩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新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达到省级验收标准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对标准化、工厂化生产食用菌的奖励。

1、对新建标准化智能菇房,占地30亩以上,且正常生产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占地5亩以上,且正常生产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对新改造闲置冷库三门以上,进行工厂化生产食用菌,且正常生产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四)对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奖励。

1、对新创建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奖励企业及主管部门共30万元;对新创建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奖励企业及主管部门共15万元。

2、对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年终考核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带动社员200户以上,连片基地达到500亩以上,有工商注册、办理纳税登记、运作规范的专业合作社,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带动社员100户以上,连片基地达到200亩以上,有工商注册、办理纳税登记、运作规范的专业合作社,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五)对农产品品牌建设的奖励。

1、对年内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奖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在国家级博览会、展销会上获得最高规格奖项的农产品,奖励20万元。

2、支持企业、单位、个人选育大蒜优良新品种。对通过省级以上审定的,每个品种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对年内被评为国家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的农产品,一次性奖励名牌、商标所属单位80万元,并奖励承办部门10万元;对年内被评为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农产品,一次性奖励名牌、商标所属单位40万元,并奖励承办部门5万元。

4、对年内取得原产地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一次性奖励企业、合作经济组织10万元,奖励承办部门5万元。

5、对新取得和继续保持有机、绿色农产品认证的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分别奖励6000元、3000元。

(六)对土地流转的奖励(三大园区除外)。

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农业投资经营主体,用于发展设施农业、有机农业、规模养殖、花卉苗木的,当年度连片规范流转土地100—500亩(含100亩)、500—1000亩(含500亩)、1000亩以上(含1000亩)的,一次性分别按每亩500元、600元、700元奖励。

附件:1、金乡县标准园建设条件

2、有机大蒜及其它有机农产品基地建设标准

3、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条件

4、水产标准化养殖条件

附件1:

金乡县标准园建设条件

一、园地要求

(一)环境条件。标准园的土壤、空气、灌溉水质量符合相关蔬菜产地环境条件行业标准,废旧农膜须全部回收。

(二)标准园规模。标准园内同一特色作物集中连片1000亩以上,设置隔离(自然隔离显著或设置隔离网),边界明显。

(三)基础设施。园内水、电、路设施配套,每40—50亩一眼井,配备井房,井房标识明显;沟渠畅通,确保涝能排、旱能灌;主干道路宽度不低于5米,路面平整,通达能力强。在明显处设立标示牌。每100亩设置1个振频式杀虫灯或太阳能杀虫灯。

二、栽培管理要求

  (四)耕作制度。合理安排茬口,科学轮作,有效防治连作障碍。

  (五)品种选择。选用抗病、优质、高产、抗逆性强、商品性好、适合市场需求的品种,良种覆盖率达到100%。

  (六)水肥管理。全面应用测土配方施肥、节水灌溉技术。基肥施用适量充分腐熟的优质有机肥。

(七)病虫防控。采用综合措施防控病虫害,全面应用杀虫灯、粘虫色板、糖醋液等物理防治技术,科学安全用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建立统防组织,实行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

(八)普及技术规程。标准园生产的每种作物都要制定先进、实用、操作性强的生产技术规程;生产技术规程要印发到每个农户,张挂到标准园醒目位置及每个温室、大棚;标准园要切实按照生产技术规程进行农事作业。

  三、管理要求

  (九)建立标准园管理办公室。明确专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全面负责标准园的创建及管理。

(十)建立工作档案。创建方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技术规程、生产档案、产品安全质量检测报告、工作总结等文件资料要齐全、完整,并分类立卷归档。

附件2:

有机大蒜及其它有机农产品基地建设标准

一、基地基础设施

基地内水、电、路设施配套,每40—50亩一眼井,配备井房,井房标识明显;沟渠畅通,确保涝能排、旱能灌;主干道路宽度不低于5米,路面平整,通达能力强。

二、建立基地标识牌

(一)标识牌规格不低于6米×4米,标识牌上内容包括xxxx公司有机xx基地、基地简介、基地分布图、有机大蒜或其他有机农产品生产流程图。

(二)根据各基地地块编号图设立地块编号牌,原则上每100亩设一个标识牌,规格为1米×0.8米的小标识牌,其上内容包括:xxxx公司有机xx基地A区、B区、C区。

三、隔离设施

(一)隔离带。有机基地内必须设立隔离带,使基地边界达到明显、清晰的效果。隔离带的标准:露出地面1.5米高的水泥柱,每隔5米一根,并在水泥柱间拉3道铁丝。每根水泥柱用红漆标明xx公司有机xx基地。

(二)缓冲带。有机基地与常规地块间距若低于10米,必须设立缓冲带。缓冲带内设立规格为15cm×30cm的标识牌,每20米一个,标识牌上标明缓冲带10米,并用箭头标识。

四、基地内及周边环境

基地内及周边沟、路、渠保持清洁,无污染物、无垃圾堆放物、无杂草、无废弃秸秆及塑料袋等。渠内有水的,保持水质清洁,无污染物、无漂浮物。

五、监控设施

基地内建立配套的监控设施,并同县监控中心联网运行。原则上在基地内每100亩设立一个监控头,确保对有机基地监控的全覆盖。基地办公室设立监控平台,实时监控基地内的农事操作。

六、病虫害防治设施

(一)放置糖醋盆:将糖醋盆(醋、糖、水、酒按4:3:2:1比例混合,每盆1公斤混合液)均匀分布在田间,每亩20盆。

(二)利用蓝板、黄板诱杀蓟马、蚜虫等,每亩30—40片。

(三)利用振频式杀虫灯或太阳能杀虫灯杀虫,每100亩一盏灯。

七、下茬作物

禁止种植棉花等转基因作物;禁用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和农药。

八、基地办公室建设标准

应设立基地办公室,专门管理人员3—5人(基地负责人、技术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农事记录人员);制度上墙(内容包括:工作制度、有机xx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有机xx生产流程图、基地分布图、基地编号图、工作职责等);档案管理。建有明显标识的有机xx存放库、有机加工区等。

附件3:

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条件

一、省级标准化养殖场

1、投资不低于500万元;

2、占地不少于30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土地使用规划;

3、拥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无非法添加物使用记录,养殖污染物得到处理;

4、生猪、肉羊存栏1000头(只)以上,肉牛存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0头以上,兔、鹅存栏10000只以上,鸡鸭存栏50000只以上;

5、设施先进,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示范带动作用突出。

二、市级标准化养殖场

1、投资不低于200万元;

2、占地不少于10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土地使用规划;

3、拥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无非法添加物使用记录,养殖污染物得到处理;

4、生猪、肉羊存栏500头(只)以上,肉牛存栏2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兔、鹅存栏5000只以上,鸡鸭存栏20000只以上;

5、设施先进,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效益良好。

附件4:

水产标准化养殖条件

一、新建养殖池塘标准

1、生态环境良好,生产设施完善,设备齐全,水、电、路畅通,道路平整,交通便利。

2、新建池塘养殖面积5亩以上,池塘保水深度不低于1.6米,整理规范有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土地使用管理权限。

3、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养殖区清洁卫生,及时收集垃圾和处理废物,无非法添加剂使用记录,开展生态、健康养殖,效益良好。

二、新建工厂化养殖场标准

1、生态环境良好,生产设施完善,设备齐全,水、电、路畅通,道路平整,交通便利。

2、新建工厂化池塘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硬化整理规范,池塘保水深度不低于0.5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土地使用规划。

3、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养殖区清洁卫生,及时收集垃圾和处理废物,无非法添加剂使用记录,养殖档案完整,开展生态、健康养殖,效益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突出。

三、创建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标准

1、申报单位持有效《水域滩涂养殖证》,同时具备必备资质与条件。

2、申报主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完备的资质证明。

3、以池塘养殖为主的申报单位的养殖池塘面积在2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面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水产品年产量100吨以上。

4、场区内环境整洁,道路平整通畅;养殖生产设施现状良好,符合健康养殖的要求。养殖用水符合无公害水产养殖用水标准,水源无污染。

5、开展健康养殖生产模式,操作规范。建立苗种、饲料、兽药等生产投入品采购、保管和使用规章制度;采购的苗种、饲料、兽药等来源于合法生产企业,无使用禁用药品行为,药残抽检结果全部合格。

6、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和《水产品销售记录》,记录内容详细完整准确并妥善保管。

7、示范带动周边养殖渔民100户以上,形象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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