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 二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对安置对象采取档案考核与文化考试相结合,依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计划自主选岗的方式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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