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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外派劳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09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县委组织部 字号:[ ]


 

金政办发〔201146

各乡镇政府,金乡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金乡县外派劳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金乡县外派劳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护外派劳务人员和外派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外派劳务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商合函〔2010484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外派劳务业务的管理机构、外派企业、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及相关企业。

第三条  外派劳务工作遵循政府监管、公共服务、市场化运作的指导原则,即县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抽调专人组成专门机构对全县的外派劳务负责监督管理,搭建外派劳务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外派企业和劳务人员直接对接,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外派企业是指经国家商务部和省商务厅核准,取得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及境外就业经营资格的企业。外派劳务人员是指上述企业在对外经营活动中组织派遣的劳务人员。

第五条  外派企业必须且只能通过外派劳务合作服务中心招收劳务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由法院、公安、财政、人社、文广新、农业、卫生、工商、质监、信访、商务、行政执法、旅游、司法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金乡县外派劳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乡镇(街道)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公安局派出所、工商所、工办、劳动保障所、管区负责人及各村(居)信息联络员为成员的外派劳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外派劳务监控及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对外劳务合作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劳务人员咨询、报名(登记劳务人员基本信息、技能和求职意向等);

    (二)提供对外劳务合作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三)向外派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基础信息和求职意向;

    (四)为外派企业进场招收劳务人员提供便利条件和相关服务;

    (五)指导、监督外派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外派劳务合同;

    (六)负责对外派劳务项目和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统计归档,建立外派劳务数据库;

(七)会同县人社局、教体局等部门对有技能培训需求的劳务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出国劳务素质教育,负责组织劳务人员参加外派企业组织的技能考试和省外派劳务考试中心组织的出国劳务适应性考试。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外派劳务工作职责》、《窗口报名管理制度》、《项目审查制度》、《广告审核制度》、《合同审查制度》、《护照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推荐担保制度》、《外派劳务风险管理制度》等外派劳务规章制度。

第三章  外派企业

第九条  外派企业必须在办理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和招收备案手续后,才能开展招收外派劳务人员业务。

第十条  外派企业对外派劳务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负责劳务人员的境外管理,处置境外纠纷及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  外派企业须通过对外劳务合作服务中心招收劳务人员,严禁外派企业通过其他方式招收劳务人员。

第十二条  外派劳务人员招收简章应包括外派企业和境外雇主基本情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收费标准、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

第十三条  外派企业招收劳务人员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证件或在国外有不良记录的人员;

(三)向劳务人员收取报名费用和超标准收费;

    (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护照等证件;

    (六)派遣劳务人员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

    (七)伪造、涂改、转让项目审查备案材料和文件;

    (八)以招收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经营活动;

    (九)委托企业或个人招收劳务人员。

    第十四条  外派企业要对招选的外派劳务人员进行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后考试不合格的劳务人员不得外派。

    第十五条  外派企业负责出国劳务人员护照申领和回国劳务人员护照的交存工作。对已申领护照因特殊情况未能出国和出国后因事提前回国的持证照人员,外派企业应及时向对外劳务合作服务中心说明情况,并负责护照的收交工作。因未说明情况,且未收护照而引起的非法出境和境外劳务纠纷,将一并追究外派企业的责任。

第四章  劳务人员

第十六条  劳务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

(二)身体健康,具备胜任所要从事工种的劳动技能;

(三)符合外派企业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务人员不得外派: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国(境)的人员;

    (二)曾参与境外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约、罢工、集访、斗殴等不良记录的人员;

    (三)无法提供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第五章  初审程序

    第十八条  省内外派企业在我县办理招收劳务人员初审意见函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派企业所在地市级商务部门审核确认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或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的商务部分;

    (三)项目所在国政府批准的工作许可证明;

    (四)需要进行项目确认的,应按规定提供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函》;

    (五)如委托其他相关机构代为办理初审手续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六)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加盖公司印章的复印件,包括年审记录);

(七)经外派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单位印章确认的《外派企业承诺书》。

第十九条  省外派企业在我县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办理初审意见函时,除提交第十八条二、三、四、五、六、七款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外交部(领事司)授权自办签证的企业盖章确认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原件及复印件及山东省商务厅盖章确认的《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  实行严格的项目初审制度,所有的外派项目必须经对外劳务合作服务中心严格初审。项目初审内容包括:

(一)外派企业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合同条款包括工种、工作地点、雇佣期、工资、加班薪酬、劳保、保险等;

(二)外派企业与国内劳务人员签订的外派服务合同条款包括工种、工作地点、出境时间、工作期限、收费标准、工资、加班薪酬、劳保、保险、项目不能实施的退款补偿等;

(三)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对项目的确认情况;

(四)项目所在国的安全形势;

(五)外派企业经营范围及上年度经营资格年审情况;

(六)劳务人员在国(境)外的年工资收入(扣除出国前交纳的各种收费)一般不得低于济宁市上年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2倍。

第二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对外劳务合作服务中心可不予为外派企业出具初审意见函:

    (一)外派企业未通过服务窗口招收劳务人员的;

    (二)初审申请材料不全的;

    (三)外派企业有重大违规行为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在当地招收劳务人员曾出现过重大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且不能积极处理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外派劳务经营企业招收广告必须经对外劳务合作服务中心审核合格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三条  实行出国劳务人员推荐担保制度。对于以出国劳务为由申请护照的人员,除提交审核备案的项目资料外,还须提交村(居)担保书、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1名公务人员出具的推荐函。

    第二十四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公安部门护照审核签发责任制,商务部门项目备案和工商部门广告备案责任制,执法部门案件查处责任制,职能部门动态监管责任制,乡镇(街道)、村(居)推荐和管理责任制,形成责任全覆盖、管理无漏洞、查处有结果的责任体系。

第二十五条  县对外劳务合作服务中心实行重大外派劳务项目跟踪服务制度。

    第二十六条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外派劳务人员必须服从用工方的管理,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凡违反合同的外派企业和劳务人员一律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对有不良记录的外派企业,将禁止其在我县招收劳务人员,对有不良记录的劳务人员不予推荐。

第七章  公共服务

    第二十七条  县对外劳务合作服务中心常年接受劳务人员咨询报名,指导劳务人员报名登记。

    第二十八条  县对外劳务合作服务中心应根据外派企业的需求,按一定比例向外派企业提供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实行护照办理严格审查制度。县对外劳务合作服务中心负责对劳务人员以出国劳务和境外就业为由申办护照进行审核,协调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严格凭服务中心出具的备案手续办理护照。劳务人员回国后,由县对外劳务合作服务中心负责护照的回收保管。

    第三十条  在外派企业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县对外劳务合作服务中心可以代其对外派劳务人员进行适应性培训,并组织劳务人员参加省外派劳务考试中心组织的统一考试。

第三十一条  建立外派劳务资源信息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与服务,按护照信息、出国意向、劳动技能等项目建立动态信息资源库。设立县对外劳务合作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劳保所、村外派联络员三级选拔和储备网络,构建劳务信息平台。

    第三十二条  制定金乡县外派劳务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矛盾纠纷,立即启动处置预案,会同外派企业,参照国际惯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协调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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