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作动态 | 领导讲话 | 文件制度 | 工作简报 | 先进典型 | 外地典型 |
首页
> 新闻中心 > 专题专栏 > 千名干部包村联户 > 惠农政策
金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乡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16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县委组织部 字号:[ ]


金政发〔201122

各乡镇政府,金乡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县政府同意《金乡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金乡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8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112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使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保障水平与我县城镇居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与城镇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参保对象和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等构成。

(一)个人缴费。

1、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14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年缴费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2、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二)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全部由政府承担,其中中央和省补助80%、市县两级补助20%。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若中断缴费或间断缴费后补缴的,则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缴费困难群体,县政府按照缴费最低标准(100元)每年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的50%,缴费补贴仍按上述标准执行。对城镇独生子女户及双女绝育户父母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每人增加10元的缴费补贴。

3、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四、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确定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

1、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二)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三)待遇调整。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县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制度衔接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妥善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保险关系转移

城镇居民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可将城镇居民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不足于支付养老金时,由财政列支。县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编制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对参保人的补贴及时到位和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基金监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p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确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各乡镇(街道)、县直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我县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成立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长任副组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民政、残联、审计、监察、宣传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协调解决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制定本乡镇(街道)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工作方案,将各项目标任务细化分解,责任到岗、量化到人。县直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县委宣传部负责宣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县编办负责研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和经办能力建设问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部署、实施、督促、检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县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财政补贴政策,安排参保居民的财政补贴资金,加强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公安局负责研究城镇居民户籍人口的流动、变化、年龄等相关情况,提供城镇居民户籍管理有关情况。县民政局负责研究困难居民群体参保补助政策,并做好低保、五保等救助制度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县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切实加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察、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基金安全。县计生局负责研究、协调制定计生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优惠政策,鼓励计生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并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县残联负责研究残疾人参保的优惠政策,鼓励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城镇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和运用各种形式、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大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

(三)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提升工作水平。

1、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充分运用现代管理和服务方式,降低经办机构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2、强化规章制度建设。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总体要求,制定和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审稽核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公示和查询制度,建立和完善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3、加强经办机构建设,落实工作经费。对经办机构加强建设力度,提升规格,充实人员,加大信息系统建设投入,加大工作人员专业培训,提高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能力。县财政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启动工作经费,确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启动。各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4、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纳入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管理系统(金保工程),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四)严格考核,推进工作落实。县政府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对各乡镇(街道)、县直相关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年度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对工作不力、进展迟缓、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