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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信访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1-05-28访问次数: 字号:[ ]


  一、信访人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修订后的《信访条例》,信访人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1. 依法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

2. 依法信访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

3. 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

4. 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

5. 就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

6. 要求对办理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

7. 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材料不被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权利;

8. 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得到奖励的权利;

9. 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投诉请求得到支持的权利;

10. 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

   二、信访人应当如何提出信访事项?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书面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为了方便群众,降低信访成本,提倡群众以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并且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

来访群众反映问题,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首先应向当地有关行政机关或群众工作部门(信访机构)反映。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注意什么?

   根据《信访条例》第16条、18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并且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

  四、信访人可以对哪些组织和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

   根据《信访条例》第14条的规定,信访人可以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1.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委派的人员 ;

   5.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五、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被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信访条例》第20条的有关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 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对有以上行为者,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不服的,应怎么办?

  信访人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职责权限由金乡县信访事项复查办公室或市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3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处理方式,并告知信访人,30日内受理机关作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七、信访人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信访条例》第35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八、信访人申请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必须是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机关或者复查机关做出的书面答复意见不服的信访人或者委托人。多人对同一答复意见不服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2、提交身份证明、申请书、原行政机关的答复意见、复查意见的原件和复印件、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3、应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根据、政策依据;

4、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范围且无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5、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管辖范围;

6、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九、复查复核机关收到复查、复核申请采取怎样的处理方式?

应当予以登记,并在3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向被申请人送达提出答复通知书和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副本;
  (二)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复查、复核的机关提出;
  (三)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同时通知有关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十、哪些信访事项不属于复查复核受理的范围?

1、应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处理的;

2、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党委机关、群团组织、垂直管理部门等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

4、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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