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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主动解除合同企业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发布日期:2011-04-18访问次数: 字号:[ ]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

杨某于20097月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03月,杨某在工作时受伤,同年7月被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随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了杨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杨某回公司继续工作。12月,杨某以“经常头疼,不再适合工作”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遭到公司拒绝。杨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庭审过程中,公司表示可以给杨某另行安排工作,遭到杨某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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