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工人报社
杨某于2009年7月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3月,杨某在工作时受伤,同年7月被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随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了杨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杨某回公司继续工作。12月,杨某以“经常头疼,不再适合工作”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遭到公司拒绝。杨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庭审过程中,公司表示可以给杨某另行安排工作,遭到杨某拒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