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 申报材料: 0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02、增资的立项及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 03、董事(股东)会决议; 04、投资各方增资或增资转股协议; 05、新合同、章程或原合同、章程及修改合同、章程的协议; 06、验资报告; 07、审计报告(一年有效期内); 08、批准证书原件; 09、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外方投资者用其在国内其他投资企业或本企业所获得人民币利润再增资时,应提供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纳(免、减)税证明(合法收入证明); 11、增资中涉及国有资产出资或者属国有资本转股时提供评估报告和国资部门的意见; 12、增资中涉及新增投资者的,应提供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及公证认证、资信证明; 13、涉及规划、土地、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的,需出具意见; 14、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