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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奖学金发放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9-04-25访问次数:字号:[ ]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奖学金是为了鼓励和资助志愿从事国防事业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在校学生而设立的国家义务性奖学金。国防奖学金应在军队选定的高校设立,并报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审批。享受国防奖学金的学生,毕业后须按协议到军队工作。

第三条 享受国防奖学金的对象从志愿从事国防事业、具有本科(含)以上培训层次的高校学生中选定。国防奖学金主要面向:军队选定高校中军队急需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志愿到基层指挥岗位任职的学生;毕业后志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学生。

第四条 从高校在校生中选拔确定的培养对象和从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中招收的国防定向生,经军队驻高校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选培办)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享受国防奖学金。

第五条 享受国防奖学金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按照军队的有关要求,接受并完成必要的军政教育训练。

第二章 享受国防奖学金对象的条件 

第六条 享受国防奖学金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于祖国,热爱军队,志愿从事国防事业,符合《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规定》。

(二)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三)学习勤奋,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良好以上,毕业时获得相应学位。

(四)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毕业时分别不超过253035周岁。

(五)身体健康,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到基层指挥岗位工作的学生,应具备良好的气质和强健的体魄;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或高学历的学生,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视力标准。

(六)同等条件下,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应优先选拔。 第七条 享受国防奖学金的学生,不影响其享受所在高校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但不得同时享受其他义务性奖学金。

第三章 国防奖学金的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 国防奖学金由学费、杂费和生活补助费等三部分构成。

第九条 国防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其中学费3000元,生活费2000元。

第十条 国防奖学金标准将根据高校学费、杂费的不同和市场物价的变化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国防奖学金的申报与评定

第十一条 从高校在校生中选拔享受国防奖学金的对象,一般从在校的二年级学生中选拔。按照个人申请,所在高校系(院)推荐,选培办与高校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高校在校生可随时申报国防奖学金。所在高校的系(院)可组织学生集体报名,学生本人也可直接到选培办报名。国防奖学金的评定审批每年两次,一般安排在2月和8月。

第十三条 对申请国防奖学金的学生,选培办应会同高校有关部门,按照选拔国防奖学金对象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考核和体检。

第十四条 对体检、考核合格的学生,由选培办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签订《国防奖学金协议书》。

第十五条 《国防奖学金协议书》由选培办代表、高校代表和学生本人共同签订。选培办办理国防奖学金对象的登记、注册等手续。

第十六条 享受国防奖学金的国防定向生,在招生录取时按照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的有关规定,由高校和选培办共同把关选定,入学复查合格后,由选培办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七条 对招收的国防定向生,由选培办和高校在录取的同时,统一办理《国防奖学金协议书》等事宜。

第十八条 《国防奖学金协议书》由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第五章 国防奖学金的领报与发放

第十九条 选培办应在每年10月初将享受国防奖学金对象的名册,逐级上报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及联(后)勤部财务部审核。各大单位财务部门根据享受国防奖学金对象的实力和标准,编报决算,于年度终了40天内按联(后)勤财务系统报达总后财务部。国防奖学金列院校教育费科目。

第二十条 国防奖学金的学费、杂费,由大军区级单位或选培办依托的军级单位财务部门按审批计划和名册与高校结算;生活补助费由选培办按标准逐月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二十一条 从在校生中确定的培养对象自《国防奖学金协议书》生效之日、国防定向生从入校第一个月起,开始享受国防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选培办应会同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内公布上学年享受国防奖学金学生的学费、杂费结算情况。

第二十三条 选培办应严格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指定经过财务培训的人员,专门负责国防奖学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防奖学金专款专用。选培办当年未用完的国防奖学金,应转列下年度计划,严禁挪用。选培办收取的罚金,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预算外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选培办应会同高校财务部门建立国防奖学金管理、发放档案,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章 淘汰与递补

第二十六条 选培办和高校应加强对享受国防奖学金培养对象的教育管理,搞好跟踪考察,实行全程筛选。

第二十七条 享受国防奖学金的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终止协议:

(一)政治立场不坚定,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或行为,参加非法组织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

(三)违反校纪校规,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四)本人要求解除协议者;中途退学或转学者。

(五)因主观原因不能按学制时间完成学业、推迟毕业者或未取得毕业、学位证书者;未达到规定的军政训练大纲要求者。

(六)因身体原因,在一年内治疗后仍不符合检查标准者。

(七)其他不适合继续作为培养对象者。

被终止协议的学生不再享受国防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 选培办应按照计划,及时考察递补对象,做好递补工作。

第七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享受国防奖学金期间或毕业时不履行协议的学生,认定其违约。违约者必须退还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并应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因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四)款原因被淘汰的学生,除退回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外,还必须交纳一定数-的赔偿金,个别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因第(五)款被淘汰的学生,需退还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因第(六)款原因被淘汰的学生,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可不退还。 第三十条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由选培办和高校共同负责,并报上级主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各军区、军兵种等大单位有关部门应按此办法,制定国防奖学金管理使用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武警部队国防奖学金使用管理问题,可据此办法另行规定。所需费用由武警部队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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