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教育设立全链条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学历教育设立全链条办理。
二、全链条包含事项
名称预核准、开具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设施达标证明、具消防验收合格证明(1000平米以下)、办理《登记注册合格证》、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修订);
(二)公安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治〔2015〕168号);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
(四)《山东省消防条例》(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四、办理地址
金乡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五、办理条件
举办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我县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六、申请材料
(一)教育体育局所需材料
1.工商局(或民政局)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申办报告。主要包括: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及管理者情况、办学性质(公办、民办)、招生对象、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全日制设餐、全日制不设餐、寄宿制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3.举办者资格证明。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证书等;举办者是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4.房屋使用证明,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抗震安全鉴定报告。同时,自建、自购房屋的需载明产权;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合同。
5.办学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6.联合办学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7.民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主要包括:名称,地址,办学宗旨,组织机构,招生范围,招生对象和规模,资产数额及来源,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等。
8.县消防大队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9.食药局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10.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需提供风险承诺证明。
11.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拟任校长、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专业资格证明、健康合格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12.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13.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14.《山东省民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登记表》。
(二)民政局所需材料
1.民办非企业名称预核准所需: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2)举办者情况(出资者为个人时填报);
(3)举办单位情况(出资者为单位时填报);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表。
2.办理民非企业登记证所需: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需法定代表人签字、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盖章);
(5)登记申请书;
(6)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
(7)验资报告;
(8)住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9)章程;
(10)《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每人一表,加盖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印章);
(11)《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登记表》;
(12)依据章程召开的理事会决议(全体与会理事签字);
(13)捐赠协议书(分为单位出资和个人出资);
(14)《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15)《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3.领取民非企业登记证后提交:
(1)《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备案表》;
(3)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三)食药局所需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保证声明和委托代理书签字盖章件;
3.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民政局流转后提供《民法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进货查验制度,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等;大型单位食堂同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6.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材料;
7.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证明;
8.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
(四)消防大队所需材料
设计备案所需: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报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住建局提供,五方盖章);
3.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光盘);
4.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5.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6.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一年内有效);
7.施工、工程监理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8.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法人不能亲自办理的还需提供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验收备案所需: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报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住建局提供,五方盖章);
3.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光盘);
4.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5.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6.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一年内有效);
7.施工、工程监理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8.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法人不能亲自办理的还需提供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七、办理流程
(一)综合窗口受理(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二)并行审批(由综合窗口分类流转至教育局、消防大队、卫计局、民政局、食药局、工商局);
(三)证照同发(各部门依法出具的证照、批文等办理结果流转至综合窗口,由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告知交付申请人);
(四)公章备案(行政申请人赴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备案补签)。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22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金乡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二)电话咨询:0537—8750110
十、其他事项
不符合辖区内布局规划、基本条件不达标不予办理;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由申请人至金乡县消防大队自行开具,其他环节适用全链条办理流程。